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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泽国跃锋塑料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名称 温岭市泽国跃锋塑料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执法部门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5-10-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市监处罚〔2025〕1310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温岭市泽国跃锋塑料厂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潘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7月上旬,当事人自****城购入生产与4927****号商标和5437****号商标近似的标识的模具6个,共计200元。自2025年7月10日起,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以为0.1元/个和0.05元/个的成本擅自生产与4927****号商标近似的标识和与5437****号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分别以0.2元/个和0.1元/个的价格销售与4927****号商标近似的标识和与5437****号商标近似的标识。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已售和待售)不足2万,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中第八十七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处罚如下:1、没收、销毁侵权的标识共11040个和生产模具6个;2、罚款1740元;3、没收违法所得1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0-14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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