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市监处罚〔2025〕1573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林某某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从2025年9月1日开始,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拖鞋鞋面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扣子。至2025年9月15日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拖鞋405双,成本价为8.5元/双,销售价为9元/双,已售5双,获利2.5元,剩余400双尚未销售被本局查获,货值共计3645元。
行政处罚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其生产的拖鞋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全部交待自己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侵权行为时间短、涉案产品大部分尚未销售。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法从轻”之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以下处罚:1.没收、销毁侵权的拖鞋400双;2.没收违法所得2.5元。3.罚款437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