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市监处罚〔2025〕803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临海市暨氏眼镜厂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暨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5日,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其位于临海市杜桥镇某某村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了商标侵权的太阳镜,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商标侵权的太阳镜壹仟壹佰贰拾副,商标侵权的镜片捌佰片。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商标侵权的太阳镜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商标侵权的太阳镜壹仟壹佰贰拾副; 二、没收商标侵权的镜片捌佰片;三、处以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5-12-31 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