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市监处罚〔2026〕418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李某某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4 月31日,当事人在临海市杜桥镇某某园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侵权眼镜架叁仟零壹拾捌副。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眼镜架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叁仟零壹拾捌副侵权眼镜架;二、处以罚款壹万肆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