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市监处罚〔2026〕484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宋某某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5月至2026年7月,当事人在其位于临海市杜桥镇半洋村的厂房内,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眼镜陆佰零柒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眼镜架陆佰零肆副,无照经营违法获利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生产经营眼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眼镜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陆佰零柒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眼镜、没收陆佰零肆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眼镜架;二、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6-08-26 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