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电话 | 0571-86412160、0571-88917568 | 技术电话 | 0571-89761103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 ||
联系人 | 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 |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缴纳实审费);
(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已缴纳专利复审费);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已缴纳无效宣告费);
(四)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的申请方式应是电子申请方式。
浙江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具有浙江省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以下文件的盖章,需使用申请人公章原件或签字原件,不得使用电子签章。
1.全体申请人声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见表格下载—证明文件模板),应由全体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2.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扫描件,并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优先审查的专利文献信息栏中填写数据信息。
3.请求人为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代理机构非本案代理机构,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并由委托双方盖章或签字。
5.专利优先审查理由及所对应情形的证明文件(具体内容填写可参考表格下载证明文件模板)
优先审查理由 |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 请求人自行整理说明材料,应陈述优先审查理由,说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属于的具体产业领域,并注明专利申请分类号,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或《“新三样”相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4)》,并提供分类号所在关系表对应页。 |
2.涉及我省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 请求人自行整理说明材料,阐述本申请专利内容及其实施运用属于哪个具体的重点鼓励产业并提交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 请求人自行整理说明材料,陈述优先审查理由,说明所属具体技术领域,注明专利申请分类号,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或《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并提供分类号所在关系表对应页。具体说明相关产品的更新周期以及生产情况,提交与具体说明相对应的佐证材料。 |
4.专利请求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 请求人应当提交实际产品、制备方法、工艺用途中所用到的技术资料,例如技术图纸、技术说明等,并附具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或权利要求)与技术资料中各项技术特征相对应的对比表格。 请求人应当对实施的方式予以明确。其提供的产品、厂房、设备等方面的照片、图片可作为制造、使用等实施方式的佐证材料;网上或者实体商店的许诺销售信息,可作为许诺销售的佐证材料;销售合同等可作为销售的佐证材料。请求人应当对其所主张的正在实施或者做好实施准备的情形及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并愿意承担因不诚信所带来的后果。 |
5.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 请求人自行整理说明材料,阐述本申请专利技术通过实施运用,能够实现对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意义并提供涉及国家利益层面、公共利益层面的有关文件和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
6.无效宣告专利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 需要提供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
6.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根据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条件和要求,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入专利事务服务-专利优先审查模块,填写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审核推荐
申请人提交后,可在网上查询审核推荐结果。
1.有同日实用新型申请。愿意撤回实用新型申请的除外,需提交撤回通知书。
2.非正常申请等其他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里有特殊标记的。
3.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吊销及责令停业的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不予优先审查。
1.推荐指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每年度浙江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指标数进行动态调整。
2.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在30件及以下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专利优先审查推荐量原则上不超过3件,30件以上的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授权量10%控制;个人推荐量全年原则上不超过1件。
3.推荐指标向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省内重点科研院所、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创造力百强企业、省局“三服务”重点支持企业、拟上市企业(加速器)及设区市重点鼓励产业相关支持企业倾斜,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在30件及以下的,原则上不超过6件,30件以上的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授权量30%控制。
4.省局“三服务”过程中需重点支持创新主体及地方重大创新发展产业中需重点支持的创新主体由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的,给于重点支持。
(一)属下列情形的,优先审查请求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提交请求,无需代办处推荐:
1.对于《76号令》第三条第五款“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2.对于《76号令》第四条第一款“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优先审查请求人是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的”。
3.对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该专利复审案件在初步审查程序或实质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
(二)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两大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通过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申请人备案、专利申请预审等流程,获得快速协同申请保护。
请求人办理专利优先审查业务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省局严厉打击假借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名义,在专利服务中收取专利优先审查“官方加快费”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