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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授权

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

电话咨询

010-59191893、010-59199388

现场咨询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植物的属或者种;

2.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3.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4.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纸质申请文件。


1.《品种权申请请求书》。

2. 《说明书》包括下列内容:

  2.1  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

  2.2  申请品种的育种信息;

  2.3  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

  2.4  申请品种新颖性的说明;

  2.5  申请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

  2.6  适于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

  2.7  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比表;

  2.8  前款第10.2.3项所称近似品种是指在所有已知植物品种中,相关特征或者特性与申请品种最为相似的品种。

3. 《照片及其简要说明》,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3.1  照片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的特异性;

 3.2  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同一种性状对比应在同一张照片上;

 3.3  照片应为彩色,必要时,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黑白照片;

  3.4  照片规格为8.5厘米×12.5厘米或者10厘米×15厘米。


1.申请:申请人向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对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初步审查: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公告;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4.实质审查: 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5. 授权或驳回:对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驳回并告知申请人。

网上办理,纸质件同步送达。网上申请:http://zwfw.moa.gov.cn

经审查符合授权条件的,予以公告并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电话咨询:010-59191893、010-59199388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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