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规定,对浙江省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质量、特色等作出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提出。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申请人为县(区)级人民政府;产地跨县域范围的,申请人为市(地、州)级人民政府;产地跨地市域范围的,申请人为省级人民政府;产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范围的,由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指定其中一个省级人民政府或各省级人民政府联合作为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地理标志产品认定:
(一)产品或者产品名称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二)产品名称仅为产品的通用名称的;
(三)产品名称为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
(四)产品名称与受保护地理标志的产品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认的;
(五)产品名称与植物品种或者动物育种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认的;
(六)产品或者特定工艺违反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
申请机构准备有关申请资料并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中填报(网址:https://ggfw.cnipa.gov.cn/dlbzsq/binding)并办理后续事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保护机制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申请人信息;产地范围;产品描述;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作为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机构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息;
3.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4.拟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5.产品名称长期持续使用的文献记载等材料;
6.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说明;
7.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息。
(四)其他说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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