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产品认定指南及相关工作指引(试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等管理程序作出规定。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加盖申请人印章。(表格下载网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395/index.html)
2.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近2年内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
4.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申请人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1.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
2.2年内未在集体/证明商标相关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3.企业吊销、注销、不再存续的;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5.其他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