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成为首个通过国家立法以适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欧盟成员国。
2025年9月23日颁布的第132号法律(发布于2025年9月25日《官方公报》),已于10月10日正式生效。该法全称为《关于人工智能的政府授权与规范条款》,其内容既包括对意大利法律体系的修订,也授权政府通过多项法令制定新规,使本国法律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保持衔接。
该法案涵盖意大利国家人工智能战略的不同领域,包括:
l 国家主管机构
l 支持与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措施
l 版权保护
l 刑事处罚
l 授权政府调整本国立法以符合《人工智能法案》
在版权方面,第25条对意大利《版权法》(第633/1941号法律)提出两项修订:
第一项修订修改了《版权法》第1条(“受保护作品”),明确规定“借助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可受版权保护,前提是该作品构成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
根据新法规定,人工智能技术被视为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可使用的技术工具。只有当人类的干预程度足以使作品本身构成创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时,该作品才能获得版权保护。
新规并未明确界定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受版权保护的具体标准,赋予法院根据个案自由裁量的权力。
这一做法与意大利现有相关判例精神一致,即最高法院2023年1月16日第1107号判决所确立的原则:使用软件创作的数字图像享有版权保护。
《版权法》新增的另一项规则是第70条之七(Article 70-septies),该条款对“为训练人工智能模型而使用受保护作品”的行为作出规范。具体而言,该条款允许“在对互联网或数据库中合法获取的作品及其他材料进行复制与提取时,通过人工智能模型及系统开展文本与数据提取”,但此类使用需符合本国法律第70条之三(Article 70-ter)与第70条之四(Article 70-quater)中关于版权例外的规定。上述两条版权例外条款,源于《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CDSM Directive,即欧盟第2019/790号指令)中规定的两项文本与数据挖掘(TDM)例外情形。因此,通过人工智能系统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即对大量内容及数据进行自动化提取与再利用)的行为是被允许的,除非作品权利人行使 “退出权”(即有权禁止其受保护作品被用于文本与数据挖掘)。
与此相对,《版权法》还新增了一类违法行为。具体而言,新增的第171条a项之三(Article 171 a) ter)规定:任何人在无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任何目的、通过任何形式(包括借助人工智能系统)“违反第70条之三与第70条之四的规定,对互联网或数据库中可获取的作品及其他材料进行文本或数据复制或提取”,均需承担财产罚责任。
此外,该新法还对《意大利刑法典》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作出修订:新增第612条之四(Article 612-quater),将“非法传播通过人工智能系统生成或篡改的内容”列为违法行为;同时,针对“市场操纵罪”(依据《意大利民法典》第2637条及1998年2月24日第58号法令第185条),新增两项因“使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而加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根据新颁布的人工智能法,意大利政府将在未来数月批准多项实施法令。这些法令不仅将引入新的规范要素,还可能进一步明确人工智能与版权之间的法律关系,值得持续关注。
(来源:The Trademark Lawyer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