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产品名称 | 被保险人 | 保险责任 | 联系方式 |
1 | 专利执行保险 | 专利权人 |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使用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生产、制造、销售产品,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公证费、调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其他调查费用(以下简称“调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杭州:沈梦杰 0571-86791281 宁波:周丽丽 18892652928 温州:林溢翔 0577-88906829 嘉兴:邓双强 0573-82084682 湖州:钱婴男 0572-2185272 绍兴:康婕 0575-85225390 台州:潘晶晶 0576-88079800 金华:张伟0579-84896610 义乌:陈晶晶0579-85365611 衢州:郑燕0570-3089800 丽水:黄海华0578-2577817 舟山:王京津0580-2085883 |
2 | 专利执行保险附加侵权损失保险 | 专利权人 |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或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有效授权而首次实施保险单中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就该专利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政府部门请求处理,并被立案或受理,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政府部门的书面处理结果,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调解书或和解协议,第三方的专利侵权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3 | 知识产权执行保险 | 各种类型知识产权权利人 | 在保险期间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使用本保险单列明的知识产权生产、制造、销售产品,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保险单约定的等待期后,就其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公证费、调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其他调查费用(以下简称“调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
4 | 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 | 各种类型知识产权权利人 |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第三方未取得有效授权而首次实施保险单中列明的知识产权,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且保险单约定的等待期后,就该知识产权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管理知识产权的政府部门请求处理,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政府部门的书面处理结果,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调解书或和解协议,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5 | 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 | 专利申请人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委托保单载明的专利代理人就保单载明的专利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由于非专利瑕疵原因导致申请委托代理合同授权的专利事项不能取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对于专利申请首次递交申请材料所产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专利申请官费; (二)专利申请代理费。 | |
6 | 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附加扩展特定专利瑕疵 | 专利申请人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委托保单载明的专利代理人就保单载明的专利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由于不符合以下列明的特定授权条件,导致申请委托代理合同授权的专利事项被国家专利局驳回申请,对于专利申请首次递交申请材料所产生的专利申请官费及专利申请代理费,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外观设计类专利,应符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申请的专利应具有新颖性,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三)申请的专利应具有创造性,即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四)申请的专利应具有实用性,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条款中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 |
7 | 商标申请费用补偿保险 | 商标申请人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委托保险单载明的商标代理人根据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向国家商标局首次提交保险单载明的商标注册申请,由于非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原因导致保险单载明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商标局全部驳回,对于商标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所产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商标注册申请官费; (二)商标注册申请代理费。 | |
8 | 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2018版) | 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和进口商 |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过程中实施保险单所载明的专利,非因故意侵犯了其他专利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以下简称“依法”)取得的专利权,由该专利权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侵犯专利权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 |
9 | 专利代理人执业责任保险 | 专利代理机构 | 在保险期间或保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且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 |
10 | 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 | 境外展会参展人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境外展会参展过程中,因境外第三方主张参展展品侵犯其专利权而发送警告信,或请求海关、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没收参展展品、颁发临时禁令、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等,被保险人为应对上述专利侵权纠纷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11 | 海外知识产权法律费用保险 | 知识产权人、知识产权实施被许可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被保险企业)在保险单载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约定承保区域范围内,从事保险单载明产品的制造(包括制造流程)、使用、进口、销售过程中,由于(一)非因故意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直接引起的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二)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下列法律费用,被保险人可以全部投保,也可以选择投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律师代理费; (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诉讼费; (三)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 (四)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仲裁费 | |
承保案例: 2022年,我司为杭州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提供知识产权执行保险,为其专利提供了每件专利10万元的保障,对于可能发生的因被侵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用等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主动维权、积极维权,转移维权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