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申请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76 号令),提升我省授权专利质量,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今年《代办处优先审查业务规范》审核推荐规则,现将相关业务通知如下:
一、办理途径:申请人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提交专利优先审查。提交申请材料时应由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人签字或盖章,有共同专利申请人的须经全体专利申请人同意。
二、申请方式: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三、主体要求: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第一申请人应为浙江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具有浙江省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四、技术领域: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第三条要求。其中,选择第一条或第三条理由的,专利申请的IPC分类号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或《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关系表中的领域与专利申请的所属领域应一致。选择第二条理由的,须出具申请人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专利申请领域符合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的核实意见(具体要求请参见浙江知识产权在线-一窗口统办-优先审查-申请材料栏目内容)。
五、不予推荐情形:如存在以下七种情形的,一律不予优先审查推荐:
(一)涉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二)不具备实际研发、实施能力的申请主体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能够提供研发、实施能力证明的除外;
(三)存在不正当理由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行为;
(四)存在为获取我省专利优先审查名额而进行的专利申请人变更或者地址变更的行为;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于吊销、注销状态的企业申请人;
(六)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名单的企业,整改未完成及整改完成后一年内申请的;
(七)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秩序的行为。
六、其他不予推荐情形:
(一)已获得过专利优先审查或快速预审资格的申请,不予重复推荐;
(二)已获得过专利优先审查推荐资格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取消或驳回的申请,不予推荐。
七、其他事项:优先审查推荐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在办理专利优先审查业务过程中如遇代理服务机构收取所谓“官方加快费”等行为的,请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一律取消代理机构办理优先审查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
202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