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代理信用监管,促进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充分发挥专利代理行业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信用监管,是指知识产权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情况,以及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和管理。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方式。
本办法所称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专利代理信用监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信用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联合开展专利代理信用监管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发改、科技、市场监管、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利代理行业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专利代理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 信用积分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积分满分为100分,根据不良信用记录予以扣减。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不规范经营或执业行为、机构经营异常情况、受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根据社会贡献等,适当设置附加加分项。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托专利代理管理系统采集信用指标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试行)》和《专利代理师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试行)》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生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积分,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对信息进行公示和管理。
第七条 专利代理信用信息依托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信用信息: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二)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信息;
(三)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报送的信息;
(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以及能够反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专利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的信息,以及分支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可由业务开展或分支机构所在地采集,归集到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条 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专利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信用信息。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信用积分为计分周期内的累计积分,下一个周期重新积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重新积分时,将上一周期扣除的分数乘以20%继续计算。
第十条 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新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不进行信用计分。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计分周期积分核定和更新工作。本年度内如出现积分扣减的情况,则在相关情形发生10个工作日内更新并公示。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违反《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处理结果和《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试行)、《专利代理师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试行),进行积分扣减。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告查询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在门户网站、专利业务网上办理平台、专利代办处等场所公告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积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代理管理系统提供专利代理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积分;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积分明细和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积分;专利代理师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信用积分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核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传递至受理核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由其告知申请人。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新。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建立专利代理信用管理联动机制,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第十五条 对信用积分低于60分的专利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各类专利代理协会、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实行分类管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在各类优惠政策、项目支持、评优评先评奖、各类活动参加单位筛查、诉讼代理人推荐、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予以协同限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