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决策部署,加快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1〕30号)工作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推广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推进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业,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1〕30号)要求,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浙江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导航基地”)是经备案建设、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承接专利导航成果落地、促进专利导航作用发挥的工作载体,其承载专利导航国家标准宣贯、项目实施与推广、公共决策咨询支撑、人才队伍建设和帮扶指导等专利导航工作一体化示范平台建设。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统筹、指导导航基地建设,制定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导航基地建设布局规划和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导航基地所在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联动支持地方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导航基地建设应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主要面对数字安防、汽车及零部件、绿色化工、现代纺织服装等万亿级世界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星产业群,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深入实施专利导航产业高质量发展工程,积极发挥专利导航在产业和区域发展、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的作用,进一步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夯实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
第五条 导航基地应根据本区域(领域)的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聚焦产业、服务全省,整合资源、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一产业一基地、优进劣出滚动升级的建设方式。
第二章 建设主体和条件
第六条 导航基地建设主体包括: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公益类服务机构等。
鼓励建设主体整合合作单位资源,协作开展导航基地建设。
第七条 导航基地建设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专业的工作背景。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与承担建设导航基地所覆盖的产业相匹配,并具有承担省级及以上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预警等项目的工作经验;
(二)具有稳定的工作团队。组织开展和具体实施专利导航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10人以上,其中,具备5年以上专利导航项目管理、研究及实施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扎实的产业基础。服务的产业符合导航基地建设方向,并已形成一定的创新优势或集聚效应,在全省具有引领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具备不低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专利合作条约(PCT)最低文献量专利数据资源及相应的检索工具,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源。
第八条 建设主体应当如实填写《浙江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建设方案,由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后报省局。省属单位可直接报省局。
导航基地由省局组织评估后,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备案。
第九条 导航基地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产业专利导航服务基地”。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建设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健全导航基地管理机构或依托单位,为导航基地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的相关政策、经费等配套支持和必要的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导航基地应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包括财务、人才、知识产权、项目、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导航基地要加强开放交流,应用与推广创新方法,促进专利导航服务效能提升。
第十二条 导航基地应按照《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提供专业服务,建立健全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数据库和专利导航创新图谱,积极开发公益性专利导航工具产品。
第十三条 导航基地每年开展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持续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
(二)有序开放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数据库;
(三)推动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
(四)有效运用专利导航成果差别化制定或调整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
(五)对接区域或产业规划、知识产权评议、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工作,推广运用专利导航成果;
(六)开展专利导航宣传培训,培养专利导航人才;
(七)组织开展专利导航标准宣贯、专家咨询、帮扶指导等活动;
(八)探索构建特色化、规范化、实效化的专利导航服务工作体系。
第十四条 导航基地应建立导航成果共享机制,积极宣传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新理念。每年应面向重点产业链相关企业推送或发布专利导航成果,加速专利导航成果应用,积极推进专利产业化。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导航基地运行的指导和监督,帮助协调落实支持政策,积极推进导航成果运用。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运营、专利导航和预警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信息中心(网点)和品牌指导站建设等方面对导航基地予以倾斜,在专利优先审查,快速预审、快速维权,专利转移转化等方面对导航成果的推广运用予以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省局对导航基地实行动态绩效管理,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并组织开展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十七条 导航基地应根据本区域(领域)产业发展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应按照建设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自评报告报送省局。
第十八条 省局制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围绕导航报告质量、数据库建设水平、导航成果运用成效、建设主体条件保障等方面,每年组织对导航基地运行绩效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年度绩效评估情况将作为财政支持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运行效果不佳的限期整改提高,未按时整改到位的摘牌退出导航基地管理序列。
第十九条 导航基地绩效评估情况,由省局在门户网站或知识产权在线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局适时制定《浙江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绩效评估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适用于导航基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由省局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申请表
浙江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申请表
一、基本信息 | |||||||
基地名称 | |||||||
服务产业及区域范围 | |||||||
产业类别 | □省重点发展战略性产业 □省重点发展新星产业 □地方优势产业 □其它 | ||||||
项目申报单位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导航工作 业务管理部门 | |||||||
部门负责人 | 电话 | ||||||
项目联系人 | 电话 | ||||||
上年度知识 产权工作经费 | 是否开展过 专利导航等项目 | ||||||
工作团队(专职不少于3人) | |||||||
姓名 | 部门 | 联系方式 | 分工/研究领域 | ||||
可加行 | |||||||
合作建设单位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单位类型 | □高校院所 □知识产权公益类服务机构 □其它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
项目联系人 | 电话 | ||||||
知识产权 工作部门 | 从业 人员数 | ||||||
合作建设团队 | |||||||
姓名 | 部门 | 联系方式 | 分工/研究领域 | ||||
可加行 | |||||||
产业环境 | |||||||
(产业发展现状、未来前景规划、工作基础等) | |||||||
产业相关政策文件 |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出台部门 | ||||
1 | |||||||
2 | |||||||
3 | |||||||
... | |||||||
二、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方案 | |||||||
项目内容 | (需求分析、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等) | ||||||
计划进度 | (原则上本年度完成) | ||||||
预期效果 | (形成导航报告、专题库建设、引导产业政策、实施产业专利布局、培养专利导航人才团队等预期实现的成果形式) | ||||||
三、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方案 | |||||||
基础条件 | (申请单位或合作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基础,专利应用能力、人才储备、经费投入、资源优势、以往业绩等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 ||||||
建设方案 | (围绕《工作指引》规定的导航服务基地的建设任务,在建立运行工作机制,推广专利导航理念和成果、推动实施导航项目开展、发挥导航决策指引作用,加强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开展公益性服务等方面制订工作方案) | ||||||
保障措施 | (加强政策支持、资源匹配、资金投入、人员配备等保障措施) | ||||||
四、意见和审核 | |||||||
申请单位 承诺意见 | (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同意申报。) (签章) 年 月 日 | ||||||
合建单位 承诺意见 | (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同意申报。) (签章) 年 月 日 | ||||||
推荐单位 理由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省局 评估意见 | |||||||
备注 |
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