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6 号)“第二条本条例所 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 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第十四条本 条例所称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持有《专 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第十五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高等 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四)从事过两年以上 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第十六条申请专利代理人资 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 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专利代理人考核 委员会由中国专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专利代理人的组 织的有关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