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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 就是保护创新
强化政策引导 助力提质增效
发布时间:2021-10-27 | 信息来源:国知局

专利审查政策是专利审查工作中落实专利制度价值的必要指引,是审查工作在一定时期内必须遵循的行动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前的审查政策经过了实践和历史检验,符合当前世情、国情。在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加强审查能力建设,进一步压缩审查周期、强化源头保护的背景下,应当坚定不移、一以贯之地强化审查政策对审查工作的引导作用。

一、落实中央部署,奠定坚实基础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而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实现跨越式发展,迅速成长为世界五大局之一。在我局近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几代知识产权人薪火相传,上万名审查员齐心协力,取得了公认的成绩,为我国的经济结构转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家作出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部署,引领知识产权事业实现了大发展、大提升,开启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新征程。尤其是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对专利审查工作作出了部署,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审查能力建设,进一步压缩审查周期、强化源头保护;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了压缩周期,消除积压的具体目标任务。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要拿出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坚定不移地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队伍中,专利审查员有1.4万余名,硕士以上比例超过70%,覆盖了所有技术领域。这支队伍长于对发明创造的理解和对技术事实的认定。但是,如果这么庞大的一支队伍对专利法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理解,不但会无法避免出现审查程序不统一和结果不一致的情况,更无法有效形成合力去实践各项工作措施,去完成党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的任务。因此,在专利审查工作中,必须统一理念,强化政策引领,以保证审查质量,从源头上为专利权的保护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立足工作实际,发挥政策导向

专利制度的诞生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为社会创新活动提供动力。专利制度“公开换保护”的核心是保证价值交换的实现,本质上是“公开换权利”,也就是公开符合授权条件的发明创造,以换取与之匹配的权利。法律规定申请人以清楚、完整、能够实现的方式公开一个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作为交换,政府授予发明人带有时间界限的排他性权利——专利权。对发明专利而言,审查工作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判断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做出了贡献,权利人所换取的权利与其做出的创新是否匹配。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保证专利文本能够为社会所理解和利用,从而增加社会财富;权利要求应当起到明确的公示作用,避免社会公众的无所适从。毫无疑问,三性条款与其他条款各司其职,共同实现制度价值。

创造性是三性条款的核心,是对发明高度的要求。从创造性概念的初现端倪到其为成文法所采纳,经历了一百余年的时间。其后,其具体判断标准更是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可见,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复杂且随着科技的革新而不断发展的课题。如何客观地评判发明的创造性高度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我们在判断创造性过程中主要采取的“三步法”虽不是唯一的判断方法,却是当前世界公认的客观且具操作性的手段。我们不仅坚持这一基本方法,也在不断地给其赋予新的内涵。在原《专利审查指南》对客观评价创造性、避免“事后诸葛亮”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2019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进一步从审查规则、举证要求等方面完善了“三步法”的相关规定,规范了审查员理解发明的一般路径,从而进一步保证了创造性评判的客观性。这些调整是我们针对审查实践自检所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听取社会反映的集中问题而对审查标准作出的积极回应,是对审查政策、审查标准的丰富和完善。

我们的审查政策目标很明确,就是通过审查过程和审查结论体现专利法的制度价值。发明专利审查的最终目的是对每件申请做出应否授权和应当授予何种范围的权利给出实质回应。在我们的审查政策中,三性评判为主线的全面审查并未排除某些条款的适用,其要义是要求审查员切实履行实质审查的责任,对上述问题做出判断结论,而不是仅仅针对形式问题或因个人主观理解的问题就轻易地驳回申请。三性评判为主线的全面审查强调的是审查的全面性和客观性,各法条之间形式和实质性的联系,以及法律价值在审查工作中的体现。例如,在“三步法”中,仅根据区别特征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不考虑其对应的技术效果能否实现,则很有可能会出现对在后的验证结果进行审查的问题,进而可能导致违反先申请制这一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对整个制度价值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而此时如果割裂地用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撰写要求的条款进行审查,又会造成行政程序的明显延长,专利授权最核心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更无法完成提质增效的任务。法谚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司法如此,行政更是如此。我们在执行审查政策时,万不可脱离行政工作的特点和世情、国情以及技术领域的特点而空谈理论,否则我们的专利审查工作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保持政策稳定,统一标准执行

我们当前“三性评判为主线的全面审查”这一审查政策是落实专利法立法目的、保障专利制度价值在审查工作中得以体现的重要政策手段。这一审查政策的形成不仅仅是基于我们近四十年积累的深厚审查文化和丰富经验,更是历史上我们对自身工作的不断反思和面对新问题新情况不断调整、摸索而得到的正确航向。

审查政策是一个周密科学的体系,制定过程经历理论和实证研究论证;专利局各部门单位自上而下的审查业务指导和审查标准执行一致工作确保了政策落实到位、执行整齐划一;内部质检和外部反馈为审查政策的进一步调整提供参考和依据。实践证明,目前的审查政策是积极有效的。正是各审查部门、各审协中心积极发挥了审查政策的引领作用,才使得我们在申请量连年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依旧能够保证审查周期和质量,审查工作的总体社会满意度得以稳步提升。调查数据显示,在我们提倡实质审查审实质、推行现有审查政策以来,社会公众对发明专利审查工作的满意度提升量在我们各项审查工作中名列前茅;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说理清楚、充分”的单项调查满意度提升尤为明显。可见,社会公众对我局注重实质审查的审查政策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确保审查政策的稳定性和标准执行的一致性是一切工作措施的保障。全局上下应在今后的工作中保持定力,始终如一地坚持、强化当前审查政策的引导,为提质增效任务的完成、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打下良好的基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部长 郑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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