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推广产业专 利导航决策机制,推进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 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业,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国 知办发运字〔2021〕30 号)要求,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浙江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导航基地”) 是经备案建设、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承接专利导航成果落地、 促进专利导航作用发挥的工作载体,其承载专利导航国家标准宣 贯、项目实施与推广、公共决策咨询支撑、人才队伍建设和帮扶 指导等专利导航工作一体化示范平台建设。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 负责统筹、指导导航基地建设,制定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政策 措施,组织开展导航基地建设布局规划和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导航基地所在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联动支持地方专利 导航服务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导航基地建设应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产业高质量发 - 2 - 展工作部署,主要面对数字安防、汽车及零部件、绿色化工、现 代纺织服装等万亿级世界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数字经济、生命健康、 新材料等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星产业群,建立健全专 利导航工作机制,深入实施专利导航产业高质量发展工程,积极 发挥专利导航在产业和区域发展、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 中的作用,进一步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夯 实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 第五条 导航基地应根据本区域(领域)的产业高质量发展方 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聚焦产业、服务全省,整合资源、 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一产业一基地、优进劣出滚动升级的建设 方式。 第二章 建设主体和条件 第六条 导航基地建设主体包括: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高校院 所、知识产权公益类服务机构等。 鼓励建设主体整合合作单位资源,协作开展导航基地建设。 第七条 导航基地建设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专业的工作背景。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与承担建设 导航基地所覆盖的产业相匹配,并具有承担省级及以上专利导航、 - 3 - 知识产权预警等项目的工作经验; (二)具有稳定的工作团队。组织开展和具体实施专利导航 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 10 人以上,其中,具备 5 年以上专利导 航项目管理、研究及实施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 (三)具有扎实的产业基础。服务的产业符合导航基地建设 方向,并已形成一定的创新优势或集聚效应,在全省具有引领性 和影响力; (四)具有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具备不低于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专利合作条约(PCT)最低文献量专利 数据资源及相应的检索工具,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源。 第八条 建设主体应当如实填写《浙江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 设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建设方案,由各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核实后报省局。省属单位可直接报省局。 导航基地由省局组织评估后,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 权运用促进司备案。 第九条 导航基地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产业专利导航服务 基地”。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建设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健全导 航基地管理机构或依托单位,为导航基地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的 - 4 - 相关政策、经费等配套支持和必要的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 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导航基地应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建立质量 管理体系,制订包括财务、人才、知识产权、项目、安全等方面 的管理制度。导航基地要加强开放交流,应用与推广创新方法, 促进专利导航服务效能提升。 第十二条 导航基地应按照《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提 供专业服务,建立健全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数据库和专利导航创新 图谱,积极开发公益性专利导航工具产品。 第十三条 导航基地每年开展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持续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 (二)有序开放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数据库; (三)推动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 (四)有效运用专利导航成果差别化制定或调整产业和区域 知识产权政策; (五)对接区域或产业规划、知识产权评议、招商引资、招 才引智等工作,推广运用专利导航成果; (六)开展专利导航宣传培训,培养专利导航人才; (七)组织开展专利导航标准宣贯、专家咨询、帮扶指导等 活动; (八)探索构建特色化、规范化、实效化的专利导航服务工 - 5 - 作体系。 第十四条 导航基地应建立导航成果共享机制,积极宣传专利 导航产业发展新理念。每年应面向重点产业链相关企业推送或发 布专利导航成果,加速专利导航成果应用,积极推进专利产业化。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导航基地运行 的指导和监督,帮助协调落实支持政策,积极推进导航成果运用。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运营、专利导航和预警项 目、高价值专利培育、信息中心(网点)和品牌指导站建设等方 面对导航基地予以倾斜,在专利优先审查,快速预审、快速维权, 专利转移转化等方面对导航成果的推广运用予以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省局对导航基地实行动态绩效管理,定期开展绩效 评估,并组织开展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十七条 导航基地应根据本区域(领域)产业发展方向,制 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应按照建设 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于次年 1 月底 前将上年度自评报告报送省局。 第十八条 省局制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围绕导航报告质量、 数据库建设水平、导航成果运用成效、建设主体条件保障等方面, 每年组织对导航基地运行绩效进行评估。 - 6 -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年度绩效 评估情况将作为财政支持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运行效果不佳 的限期整改提高,未按时整改到位的摘牌退出导航基地管理序列。 第十九条 导航基地绩效评估情况,由省局在门户网站或知识 产权在线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局适时制定《浙江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绩效评估 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适用于导航基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 作,由省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