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
第T2021001号
一、登记标志
二、登记人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三、活动名称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1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特殊标志定义:
根据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有效期:
根据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九条: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
使 用 说 明
此标识为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的唯一指定标识。
一、使用范围
1.用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2.用于庆祝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用品的制作。
3.用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4.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
5.用于制作庆祝活动徽章、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
二、使用要求
1.庆祝活动标识使用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不能因放大或缩小破坏标识的完整性。
2.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
3.以庆祝活动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4.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要结合实际、因时因地而异,妥善把握与周边环境关系,注重整体效果,既要有利于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也要注意不能破坏现有人文自然景观,确保与城乡环境面貌协调统一。
三、使用管理
1.庆祝活动标识所有权属于中共中央宣传部。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庆祝活动标识的商标注册管理工作,防止标识被商业注册,要加强标识使用的市场监督和管理。
3.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辖区内和主管主办的活动进行监督,对不按要求使用标识等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