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浙江知识产权在线!
保护知识产权 就是保护创新
我国拟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29 |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8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8月20日起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修正草案规定,要激励育种原始创新,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修正草案提出,要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激励育种原始创新,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

  修正草案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可以获得授权。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及判定指南等,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及有关法律确定。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杭州代办处专利优先审查咨询电话:0571-88917568、0571-86412160 | 技术保障电话:0571-89765202(快速审查和优先审查请打业务电话)
备案序号 浙ICP备 19046660号| 网站标识码:3300000136 |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0565号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IE11或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