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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查激励措施配套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10-15 | 信息来源:省知识产权局

附件1

 

浙江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督查激励措施配套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46号),为规范开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查激励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激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遵循自愿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绩。

第三条  督查激励对象为县(市、区),激励名额为3个。

第四条  督查激励重点工作内容为: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一是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证照分离”改革任务落实情况二是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企业开办便利化、标准化情况三是进一步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水平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情况;四是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情况。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创新推进新型监管机制建设,“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分类监管统筹运用以及跨部门联合监管情况;二是积极开展年报精细化管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推进社会共治等工作,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情况;三是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推进重点领域信用监管情况;四是落地应用市场监管数字化改革成果,创新智慧监管实践情况。

第五条  督查激励正向清单(激励事项评价体系)

清单由入选督查激励对象必要条件、重点工作成效评价和取得标志性辨识度成果三部分组成,其中重点工作成效评价总分为100分,取得标志性辨识度成果作为加分项,分值不设限。

(一)入选督查激励对象必要条件。

深化应用省局数字化改革成果,在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三比一讲争先创优竞赛活动中成绩位居前列(前30名),方可有资格入选督查激励评价对象。

(二)重点工作成效评价

1.企业开办全面实现全流程“一件事”一日办结,企业开办全流程网办率达90%以上,开办时间平均在一个工作日内,公章刻制实现政府买单服务。(评价分值:10分,实现上述目标的得基本分8分,全流程网办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5分;评价处室:登记注册处)

2.“证照分离”改革各项举措落实到位,告知承诺应用率达20%以上。(评价分值:10分,实现上述目标的得基本分7分,告知承诺应用率每提高5个百分点加1分;评价处室:登记注册处)

3.深化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注销网办率达85%以上;全面落实企业注销“一件事”办理机制;扎实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简易注销数占注销总数65%以上。(评价分值:10分,实现上述目标的得基本分7分,注销网办率和简易注销占比每提高5个百分点各加0.5分;评价处室:登记注册处)

4.电子营业执照下载量完成既定目标数100%以上,并在政务和商务领域较好应用。(评价分值:10分,电子营业执照下载量实现上述目标的得基本分7分,每提高5个百分点各加1分,另电子营业执照有创新应用场景的加1分;评价处室:登记注册处)

5.市场主体活力得到充分激发,全年新增市场主体增幅达呈正向增长。(评价分值:10分,新设市场主体增幅达5%以上的得基本分8分,每提高5个百分点各加1分;评价处室:登记注册处)

6.推进落实新型监管机制建设,有力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新型监管机制中的“基本手段”地位,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的行政检查占所有行政执法检查的比例达到40%。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范围和参与部门,跨部门联合监管率达到30%。加强告知承诺事项践诺核查,按时核查率达到100%。(评价分值:10分;评价处室:信用监管处)

7.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在日常监管中,结合企业信用风险程度,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检查比率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信用规则应用率达到70%以上。推进食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积极拓展“通用+专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应用,监管效能明显提升,在全省取得推广、示范效应。(评价分值:10分;评价处室:信用监管处)

8.推进智慧监管方面成效突出,深化应用省局数字化改革成果,持续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事中事后监管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评价分值:10分;评价处室:信用监管处)

9.持续推动企业年报精细化、便利化改革,探索企业常规信息“最多报一次”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年报综合绩效评价位居前列。(评价分值:10分;评价处室:信用监管处)

10.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净化市场环境,释放社会资源,长期未经营企业吊销率排名全省前列。(评价分值:10分;评价处室:信用监管处)

(三)取得标志性辨识度成果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或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经验做法被下列情形推广的,予以加分。

1.领导批示类

1)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肯定的,加10分(以批示内容为准);

2)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加5分(以批示内容为准)。

2.文件通报表彰类

1)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文件通报表彰,加10分(以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办、国办文件为准);

2)获省委、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其他部委及其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通报表彰,加5分。

3.工作经验推广类

1)被国家级现场会推广的,加10分(以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办、国办文件为准);

2)被省部级现场会推广的,加5分(以省委、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其他部委及其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为准)

4.有关经验做法被重要宣传信息载体录用刊发类

1)被中办《工作情况交流》、国办《政务信息交流》采用的,加10分;

2)被国务院议事机构、领导小组及省部级单位简报刊发的,加3分

第六条  督查激励反向清单(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列为督查激励对象)

(一)该领域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级部门通报、约谈的;

(二)该领域工作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班子或班子成员违法违纪受到问责处分的地方;

(四)其他不适宜推荐的情形的地方。

第七条  拟列入督查激励建议名单推选采取以下步骤:

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信用监管处根据县(市、区)局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省市场监管局党委会研究确定推荐名单

)按照一定差额比例形成拟列入督查激励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组织督查激励评选工作。

第八条  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给予以下激励政策:

(一)奖励 200 万元市场监管专项资金;

(二)优先支持申报商事制度改革试点;

(三)优先支持申报新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试点

第九条  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省级层面按年度给予一次性兑现。

第十条  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坚持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作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坚持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为实现省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努力打造一批具有浙江辨识度和全国引领性的重大改革成果。要用好激励政策,切实提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规范优化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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