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留存,并对外公示的行为。注意:(1)专利局具体负责专利许可备案的处室为初审部发文处;目前已经开业的30家代办处均可以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涉外许可合同备案除外);(2)合同的生效日不一定是合同的签订日,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生效日期为准;(3)对外公示的手段目前为通过“专利公报”进行公告和记载在可查询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