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一、为扎实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助力湖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规范湖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评审、确认、复核和监管等认定管理活动。
三、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及生产经营全过程,形成正式规章在企业内部执行。
(二)高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能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综合实力及典型示范意义。
(三)知识产权工作特色鲜明。重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积极通过数字化等方式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拓宽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带动效应,有推广应用价值。
四、示范企业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专业评审、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要求,采用认定和复核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每年组织实施,兼顾区域和产业差异,发挥产业联盟、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
五、申报企业须在我市正常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注册商标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六、企业申报湖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除满足本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所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创造质量高。企业注重研发创新和质量控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重要核心知识产权,近三年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及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或已整改到位。企业知识产权布局合理,高价值发明专利导向明确,近三年累计拥有有效专利15件或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国外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商标注册体系完善,主商标(地理标志)连续生产经营规范使用3年以上,且具备一定公众影响力;或拥有有效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件以上。
(二)知识产权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企业盈利且知识产权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产品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位于市内同类产品前列,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三年企业专利产品年产值3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大中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可不受比例限制);或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年销售收入5千万元以上,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可放宽至2千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不少于 1 千万元;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销售额 1千万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或拥有有效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产值3千万元以上。
(三)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明显。企业注重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七、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近三年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创新和管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范性,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贡献等;
(四)企业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清单。其中,专利实施许可受让的应提供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合同备案证明;
(六)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或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由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手签)确认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八、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示范企业组织申报、认定、授牌、指导管理和专家库建设等。
区(县)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监督指导和培育升级工作;引导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组织管理、贯标推行、前瞻布局和竞争优势培育等方面发挥作用。
九、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已获得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应每3年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核,不提出复核申请或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称号。
十、市市场监管局对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以及保护等方面在资源配置上予以适当倾斜,并优先支持示范企业申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对首次获认定的示范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局予以褒扬激励,经费在市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示范企业合并、分立、移址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当经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向市市场监管局正式报告,需要保留示范企业称号的,应重新申报确认;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知识产权变更证明(复印件),由市局核实确认。
十二、根据《湖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湖市科〔2007〕6号)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湖州市专利示范企业视同为湖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复核通过后为湖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十三、本办法由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湖市科〔200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