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没有本国优先权。
优先权的效力是:申请人在A国首次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权期限内向A国或别国提出的专利申请,都看作是在A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本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
此外,在优先权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本人)可能会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由于优先权的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本人)提出的相同主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就是说,由于有作为优先权基础的A国首次申请的存在,使得从A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至别国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中间由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本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因失去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