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发服字〔202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31日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承担或者主导开展的,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主要环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知识产权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服务产品、信息公共服务、数据开放共享、便利化政务服务、政策业务咨询等基础性服务的授益性行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基础是公共服务体系,载体是公共服务机构和基础设施,内容是提供政策保障以及免费或低成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目标是围绕知识产权全链条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助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效能,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有力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取得的成就。
“十三五”时期,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全链条服务、服务全链条”为理念,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公共服务供给,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中央到地方的公共服务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各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立体化、多层级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公共服务骨干节点覆盖率持续提升,91%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商标信息服务,27%的地级市设立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主渠道作用日益凸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建成51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为创新主体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建设60家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为高校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服务。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不断提高,基础数据开放力度、信息利用意识和能力持续提升,向全社会开放专利基础数据34种、商标基本信息5100多万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立项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上线运行,提供各类知识产权业务办理、信息查询、数据下载等一站式服务,初步实现“一网通办”。部署新一代地方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进一步提升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信息公共服务能力。
(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面临的形势。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科技创新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日益迫切。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在促进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底层支撑,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中具有并发挥着基础性、保障性作用。然而,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尚不完备,服务产品趋同、服务资源分散、基础设施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的矛盾依然突出。因此,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顶层设计,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助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已成为现实而紧迫的客观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立足中国国情,以历史思维和国际化视野,深刻理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各个环节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规律,以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持续满足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创新需要和发展要求,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信息服务供给可及性和便利化为重点,以满足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需求、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为根本目的,推动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
(四)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增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责,强化公共财政保障。充分集聚社会资源力量,支持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平等、有效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活动,形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合力。
系统协同,均等可及。坚持全国一盘棋,强化系统观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整体推进,统筹协调发挥中央、地方和社会各界的资源优势。加大向中西部地区、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推动城乡区域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均等享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与产品。
需求导向,服务规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深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深度、广度和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运行体制机制,统一公共服务规范标准,创新公共服务方式,丰富公共服务内容,加大新技术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问题导向,提升效能。围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开放共享和平台互联互通,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升服务效能。
(五)发展目标。
到2025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便民利民、公共服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更加智慧便捷、公共服务供给更加丰富多元、公共服务发展基础更加牢固坚实。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便民利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布局和运行更加高效合理,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实现全覆盖,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超过50%,支撑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显著。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享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可及性显著提高。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更加智慧便捷。依托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全国范围内实现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信息资源关联共享。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更加有力。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更加丰富多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参与主体更加多元,服务产品种类更加丰富,服务方式更加多样,服务对象更加精准,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更加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清晰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规范。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以及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实现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应开放尽开放,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显著提升。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基础更加牢固坚实。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基础理论研究更加深入系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策保障愈加有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更加旺盛。各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组织机构进一步强化,形成一支规模大、结构优、素质高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专业人才队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主要指标
指标 | 2020年 | 2025年 | 累计增加值 | 属性 |
1.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 | 91 | 100 | 9 | 预期性 |
2.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 | 27 | 50 | 23 | 预期性 |
3.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家) | 51 | 200 | 149 | 预期性 |
4.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家) | 60 | 150 | 90 | 预期性 |
5.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家) | 0 | 200 | 200 | 预期性 |
三、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六)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
加强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建设。提升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在促进辖区内重点产业创新能力提升方面,提供均等可及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开展特色化公共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级市和县(市、区)通过自建、联建、共建等形式建立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统一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公益培训等服务。(公共服务司牵头,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公共服务网点布局。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布局整体设计,形成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专利代办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为重要网点,以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商标品牌指导站等为一般网点的立体化布局。引导各级各类公共服务网点深入挖掘并利用好资源优势,突出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公共服务司牵头,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国际合作司、初审流程部、文献部、商标局、出版社、报社、信息中心、培训中心、研究中心、检索咨询中心、研究会、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运行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分级分类指导。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分级分类指导措施,健全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经验交流、服务协作和成果共享机制,统筹推动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内容有效衔接,形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合力。充分发挥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地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支撑作用。发挥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特色化、差异化服务,有力支撑科技创新。指导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等机构,发挥服务区域创新型经济发展和促进区域品牌发展作用。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等机构开展公共服务。支持一般网点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基础性服务。强化知识产权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等各类业务窗口的知识产权政策宣传、业务咨询等公共服务功能。(公共服务司牵头,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国际合作司、初审流程部、文献部、商标局、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协调发展。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和区域发展差异,协调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区域协同工作机制,鼓励并推动地方共建共享差异化、特色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助推区域创新发展。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为重点,加大资源配置支持力度,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开展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在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以中心城市为核心,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流动,优化区域内资源配置,强化对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建立跨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协同协作机制,加强区域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引导建立区域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合作和帮扶机制,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公共服务司牵头,战略规划司、运用促进司、港澳台办公室、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国际化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数据的国际标准制定,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开展知识产权数据领域合作与共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机制,持续完善风险预警应急体系,加大海外知识产权信息供给力度,发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作用,为企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指导服务,切实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完善国际展会知识产权服务机制,为参展企业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咨询宣传服务。(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国际合作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可及性。
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家重点产业,推动知识产权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持续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创新创业主体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布局。围绕国家实验室、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重点研究领域,以及国际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主导产业,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资源供给,充分激发其创新动能。鼓励有能力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结合区域需求、聚焦特色优势产业,提供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公共服务司牵头,战略规划司、运用促进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加强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供咨询服务、业务指导。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需求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提升知识产权维权能力。创新公共服务模式,鼓励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发拓展与中小微企业创新相匹配的低成本、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公共服务司牵头,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中西部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互联网+公共服务”,创新服务模式,开发定制化产品,进一步提升中西部地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获取公共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及性。积极发展在线课堂、线上知识产权图书馆等,推进线上线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共同发展、深度融合、开放应用。支持高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对接基层和中西部地区,扩大优质资源辐射范围,助力乡村振兴。(公共服务司牵头,文献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智慧便捷的知识产权信息化设施建设
(九)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审查系统的智能化建设。更好发挥专利审查和检索智能化升级系统作用,加强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智能审查、智能检索、智能分类、远程审查保障、非正常申请监控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审查管理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持续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加快推进商标注册与管理平台建设,通过图形识别、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智能化审查水平,持续缩短商标确权时限,提升商标审查审理质量和效率。(条法司、公共服务司、审业部、自动化部、商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建设。依托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强化算力统筹和智能调度。加大知识产权数据的集成力度,汇聚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国际交换数据和部委共享数据,实现与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等领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加强知识产权数据的挖掘分析利用,以应用为导向建设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基于大数据的信息决策支持。(公共服务司牵头,自动化部、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信息运用的智能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功能设计和运行管理模式创新,对接国家统一政务服务平台,为政府机构、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供一站式智能查询检索、数据开放、法律法规库、教育培训等服务,推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政务服务和信息服务“一网通办”。支持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或低成本开放共享有关服务产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建设地方特色化、差异化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投入产出社会效益最大化。推进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资源互联、数据共享。(公共服务司牵头,自动化部、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打通知识产权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壁垒。统筹推进专利审查相关系统、商标注册与管理平台、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互联互通,消除“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加大现有各信息系统的整合、优化、改造、升级力度,提供规范化的应用接口和数据接口,促进提升信息化工作整体效能,改善用户体验。统筹规划知识产权业务网络架构,优化信息基础设施方案,完善网络和安全配置策略,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为各类知识产权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提供网络支撑。(公共服务司牵头,保护司、自动化部、商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知识产权云平台兼容建设和融合对接。统筹制定知识产权云平台建设标准,提升各类业务云平台软硬件架构的兼容性。整合公共服务类云平台和信息系统资源,促进基础设施融合、数据融合和应用融合,提升信息化整体效能。统筹规范知识产权生产系统云平台的对外接口,在保障业务安全的基础上,优化对外提供数据信息的能力。加强云平台计算能力和存储能力,增强可扩展性和可移植性。(公共服务司牵头,自动化部、商标局、各直属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化运维保障能力。加强运维管理,扩大集中监控范围,提高网络和应用系统关键节点的安全预警、问题分析和故障定位能力,重点保障审查系统、公共服务类系统稳定运行。优化运维流程,提高问题响应解决效率,完善运维服务的评估和反馈机制,提升整体运维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应用环境和业务需求的联动反应,提高业务服务中断的主动预警和快速恢复能力。提升数据容灾备份能力,实现分级备份,完善系统容灾,提高信息系统与应用数据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公共服务司、自动化部、商标局、各直属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网络安全建设。
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统筹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规划设计,避免重复投资和分散建设。健全完善网络安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层层压实各级责任,全面提升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效能。全面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密码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网络、信息系统和重要数据的安全防护,有效防范化解网络安全风险挑战。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加大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人才和资金保障力度。(公共服务司牵头,自动化部、商标局、各直属单位、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网络安全风险研判、安全监管、防控协同机制。构建全局统一的网络安全监测系统,推动监测数据汇集共享。有序推进网络系统分区分域优化改造,从结构层面消除网络系统根源性安全隐患。切实加强网络安全技术防护,强化安全检查、监测预警、攻防演练、信息通报、应急响应等工作,不断提高网络安全专业化、集约化保障能力。加强对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防护,确保其技术、产品、服务和供应链安全。积极推进国产密码技术和产品应用,提升使用密码技术保障网络与数据安全的水平。(公共服务司牵头,自动化部、商标局、各直属单位、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丰富多元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
(十二)优化拓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
扩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推动形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有机统一体,理顺政府和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关系,突出政府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中的主体主导地位,充分发挥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承上启下的节点作用和示范带动作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各类科技与创新园区、各行业社团组织等社会化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实现公共服务内容多样化、渠道多元化、效能最大化。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协调发展,鼓励支持市场化服务机构在提供高端化、专业化、个性化知识产权服务的同时,提供免费或者低成本的公益性服务,加快形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的叠加效应。鼓励地方整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建设智能化和便利化的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大厅,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线上线下协同服务、集中供给。(公共服务司牵头,运用促进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的主动供给。建立内容完整、标准规范、动态更新、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知识产权基础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形成数据共建、共享、共用工作格局。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科技、工信、商务、教育、公安、法院、海关、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横向数据联动共享,形成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数据互联共享工作格局。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以确保数据安全为前提,通过开放数据集、提供数据接口等多种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应开放尽开放。完善知识产权基础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责任清单制度。(公共服务司牵头,审业部、复审无效部、初审流程部、文献部、自动化部、商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加强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开发、加工、利用。支持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基础数据信息深度加工利用。鼓励专业化机构深化对知识产权数据的挖掘分析,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的社会贡献度。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知识产权数据开发领域的应用。推进知识产权数据合规体系建设,加强数据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和安全管理,处理好数据开放与数据隐私保护的关系,加强个人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建立完善数据资源质量评估机制,提升数据质量和标准化程度。规范知识产权数据交易市场,实现知识产权数据要素流动和高效配置。(公共服务司牵头,运用促进司、审业部、复审无效部、文献部、自动化部、商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发公共服务产品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以应用为导向,开发一批分层分类应用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编制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年度发展报告。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围绕知识产权密集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等重点产业和关键核心技术,建设多种类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并向全国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号对外”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咨询服务水平。聚焦创新创业主体需求,持续扩大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业务范围。加强“好差评”制度建设,线上线下全面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汇集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智南针网等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技能培训,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公共服务司牵头,保护司、文献部、商标局、报社、培训中心、检索咨询中心、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规范。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服务事项,规范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限。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紧贴社会需求,适应社会发展,适时调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内容。鼓励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重要网点在共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公布个性化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基础数据标准规范。推动基础数据供给标准化、利用规范化,推广应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数据规范》,促进知识产权基础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基础数据采集、标引、存储、传输、管理、应用等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打通数据共享交换标准规范方面的瓶颈。及时响应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修订完善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数据规范。(公共服务司负责)
(十四)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
拓展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渠道。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结合地方、行业特色和发展需求,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畅通信息利用“最后一公里”,充分发挥信息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的联通和支撑作用。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和重要网点,根据不同领域服务对象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利用能力提升促进工作。(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创新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方式。探索“互联网+”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新模式,开发各类传播应用工具。运用数字技术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手段、模式和理念创新。利用国际国内相关媒体和新媒体手段,扩大传播利用范围,提高信息传播利用效率,构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新格局。(公共服务司牵头,办公室、文献部、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能力。推广应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利用指引》《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服务能力提升指南》《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服务产品和服务指引》等规范指引,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分层分类指导公共服务机构积极开展信息传播利用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升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利用能力。鼓励支持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风险预警等信息传播利用专题研究和成果发布。推进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助力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升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水平。(公共服务司牵头,保护司、文献部、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巩固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基础
(十五)营造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良好发展环境。
深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理念。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支持编制出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典型案例等理论及实务读物,提升强化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理论素养和实务能力。举办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深入挖掘和对接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需求。(公共服务司牵头,办公室、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成果宣传。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宣传志愿者队伍,深入重点园区、龙头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宣传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支持移动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移动宣传渠道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储备和传播优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成果资源。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题宣教活动。加强对外知识产权文化交流与合作,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办公室、公共服务司、国际合作司、报社、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评价。健全公共服务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健全以效能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组织开展实施效果评价。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监测,加强需求信息的整理、归纳和分析,呼应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满意度测评。(公共服务司负责)
(十六)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和政策保障。
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分级分类培养力度,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宽覆盖的培训网络。不断壮大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科技与创新园区、行业协会及社团组织等服务网点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健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常态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培训机制。(公共服务司、人事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策保障。加强与财政、科技、税务等相关政策的协同,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高质量创新发展提供政策指引和路径遵循。推动地方制定出台各类公共服务政策,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量和能力提升,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作为推动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重要抓手。(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实施保障
(十七)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
加强网络安全顶层设计,明确信息化建设发展路径,整合、优化、升级全局网络和信息化系统,充分发挥网络安全保驾护航、信息化建设赋能增效的保障促进作用。(公共服务司牵头,办公室、战略规划司、保护司、运用促进司、自动化部、商标局、出版社、信息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坚持党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规划制定部门要统筹协调有关任务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和进度要求。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分解任务、细化举措、压实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进度节点,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规划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公共服务司牵头,局各部门单位、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政策协同保障。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强化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强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的政策和资源支持,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公共服务司牵头,局各部门单位、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实施监测评估。
规划制定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总结评估。各地、各部门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制订应对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积极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公共服务司牵头,局各部门单位、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