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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5 |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解读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22年4月22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81号)发布,现对其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2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并将于5月5日在我国正式生效。

加入海牙协定有利于我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便利我国创新主体在国外获得外观设计保护,有力促进扩大开放和经济竞争力提升,营造更好的创新、投资和营商环境。为进一步保障海牙协定的实施,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通过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进一步完善通过海牙协定途径申请的外观设计的审查规则。同时,调整完善有关审查流程、信息化系统、费用体系,为国内外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务。

在上述措施完成前,为切实推进海牙协定在我国生效后的顺利实施,明确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生效前过渡期间的业务处理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暂行办法共九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第一条 本条第一款明确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2022年5月5日海牙协定在中国生效后提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第二款明确提交申请的形式要求。根据海牙协定规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提交,也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申请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当以英文提出。

第三款明确申请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当以符合海牙协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纸件形式或者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款明确暂行办法实施期间,海牙协定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

第二条 本条明确对于指定中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由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仍在修改过程中,因此特别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予以处理。

此外,本条明确指定中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简称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适用于本条之后的所有条款。

第三条 本条明确优先权要求的处理规则。对申请人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提交证明文件、缴纳费用等有关情形做出规定,并明确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三款明确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限为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考虑到专利法实施细则仍在修改进程中,为充分保障申请人利益,规定国际公布日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之前(含当日)的,应当自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第四条 本条明确分案申请的处理规则。由于海牙协定与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定义不一致,并且我国在加入海牙协定时也提出了声明,因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应当符合我国专利法关于单一性的要求。本条明确,对于不满足我国专利法单一性要求的申请,申请人可以按照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申请。该分案申请为普通国家申请,与非海牙途径的国内外观设计分案申请处理规则一致。

第五条 本条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适用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两种例外情形时,应当遵循的程序。明确出现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在国际申请表格上予以体现,并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未提出声明或者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本条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单独指定费的缴纳标准及减缴政策等相关规定另行公告。在减缴政策审批通过施行之日后提出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单独指定费的减缴请求。

第七条 本条明确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权利变更的程序。按照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作为证明文件。对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权利变更,海牙协定规定需要向国际局提出变更请求,但是否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留待各缔约方法律决定。我国在加入海牙协定时对该规定做出了声明,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权利变更的,除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证明文件。此外,本条进一步明确了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没有提交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国际局该权利变更在中国未生效。

第八条 本条明确处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兜底条款,对于未能在暂行办法中体现的规则,申请人办理其他法律手续和事务的,应当依照海牙协定、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提出请求。

第九条 本条明确暂行办法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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