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市区产业政策的统筹管理和统一执行,提高财政 奖补资金兑现效率,打造财政资金直达基层和实体经济的示范样 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 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 号)精神,结合温州市级五大产业政策修订和整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级、区(含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浙南科技城等功能区)级(以下简称市区)产业政策奖补项目。奖补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申报指南,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统一申报兑现。实行市区产业政策奖补项目正面清单制度,原则上清单之外、线下申报办理的项目不予兑现。
符合相关条件享受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的企业、个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除政策有明确规定 外,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小微企业园除外)、“亩均论英雄”综合 评价 C、D 类企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报单位,按规定不得申报享受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名单、严重失信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或审批通过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准。在奖补公示截止或审批通过前将注册地(以企业财政收入归属关系地为准)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确认)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 按规定不予奖补。
第二条 奖补项目分类
奖补项目实行自愿申报制度,申报单位应在达到奖补条件后按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具体分为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
(一) 资格定补类,是指产业政策已明确按认定、获奖、荣誉等资格享受相应具体奖补金额或比例的项目。资格定补类项 目属于市级、区级认定的,一般应将遴选认定环节纳入温州市产 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
(二) 数据核校类,是指需要结合第三方共享数据和利用专业审计报告对涉及投资额、费用补助等进行核校的项目。专项 审计报告确有必要可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出具,审计产生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项目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三) 审查遴选类,是指根据奖补项目遴选细则,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或集中评审的项目。
以上具体项目归类由各奖补项目申报指南确定。
第三条 兑现办理流程
奖补项目的办理原则上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 申报阶段。各主管部门及时向申报单位主动推送符
合申报条件的提示信息,告知相关优惠政策,并指导申报单位登陆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报(确认)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具体以各奖补项目申报指南为准。其中资格定补类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必要时主管部门可组织集中批量申报;数据核校类涉及投资额、费用补助等,申报单位在申报阶段需提供相关凭证扫描件或凭证电子清单以供核校; 审查遴选类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规定向受理主管部门(是指直接受理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下同)提交相关材料。
(二) 审批阶段。由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根据申报单位在线填报(确认)的申请表,按申报时财政收入归属区域
(行业协会按行政区域归属)向相应的属地主管部门转派在线审查任务。其中资格定补类,由属地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证书和文件受理查重无异后审核通过;数据核校类,由属地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审核办理,或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联审办理,其中经大数据批量匹配的奖补项目可查重无异后审核通过;审查遴选类,由主管部门按照遴选细则相关规定审批办理。审批过程中申报单位对申报数据、信息有异议的,可在线申诉,受理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
(三) 公示阶段。拟奖补项目查重或核定无异后,在兑现系统公示 3 个工作日,并向申报单位发送公示提醒。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受理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资格定补类和大数据批量 匹配的数据核校类项目查重无异后,可经申报主体信用承诺后不 公示直接审核通过。
(四) 资金拨付阶段。经公示无异议或审核通过后,各受
理主管部门或市级功能性平台财政部门凭系统形成的电子审批 单向申报单位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登记的银行基本 账户拨付奖补资金,其中批量申报的资格定补类、经大数据批量匹配的数据核校类项目的奖补资金,可按照主管部门与银行签订 的协议,采取委托银行代付的方式,根据系统形成的电子审批数据发放。申报单位领取奖补资金无需提供收款凭据。
奖补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等行政单位,实 行因素法、项目法、竞争性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相关管理办 法和流程实施。
奖补项目具体流程由各主管部门编制申报指南确定。按照 “直达快兑”要求,允许申报指南适时优化调整,及时公告,更 好惠及申报主体。
第四条兑现申报时限
各奖补项目具体组织申报时间以主管部门通知为准,每个阶段涉及的办理时限要求,由各申报指南具体明确。奖补项目从“申 报、审批、公示、资金拨付”全流程采用限时办结模式,其中资 格定补类项目办理(从提交申报到资金拨付,其中批量申报项目从申报截止到资金拨付)最长时间不超过 13 个工作日;数据核校类项目办理(从申报截止到资金拨付)最长时间不超过 23 个工作日,须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允许再增加 25 个工作日;审查遴选类项目办理(从申报截止到资金拨付)最长时间不超过 48
个工作日。
上述“提交申报”指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节点。
第五条数据资源共享与使用
建立健全奖补项目数据共享机制,倡导利用大数据推进奖补 项目智能匹配、智能推送、智能审核。
(一) 经数据共享匹配、智能筛选后符合条件的奖补项目, 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精准推送给申报主体。
(二) 凡是可通过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认定的,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不得要求申报单位提交。
(三) 第三方共享的数据须由申报主体授权后,通过大数据平台共享或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获取,经申报主体确认无异议后可作为核定奖补的依据,申报主体原则上不再提交相应数据。
第六条奖补资金总量控制
试行奖补资金总量控制,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 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
(一) 注册时间三年以上是指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日期至成立后第四年 12 月 31 日连续经营超三个年度。
(二) 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是指市区范围内企业申请获得市级、区级产业政策当年度兑现奖补项目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不包括疫情专项扶持资金(以兑现系统“抗疫惠企”专栏所列奖补项目为准)、“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资金、“一事一议”扶持资金、社保返还资金、风险代偿及风险补偿类资金、 企业代申请奖补资金以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义新欧班列、浙南闽北赣东进口商品集散中心、温州综合保税区、进口指定口岸、压缩通关时间、跨境电商代理及国际物流、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各类公共创新平台)、研发投入、技改投入、高水平创新团队、招才引智平台(机构)、农业行业经营、 粮食生产经营、公共停车场、民办教育、民办医疗、民办博物馆、 文艺演出、实体书店、创业就业、金融机构业绩考核等扶持资金, 具体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在奖补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个人申请者,社会组织、科研院校等非盈利性机构,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企业不受本条款限制。
(三) 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同一企业享受当年产业政策的上一个年度在市区范围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本办法及市级五大产业政策 2020 版实施前, 在同一年度企业已申请获得奖补资金计入总额,其中已超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的部分不退回。
第七条奖补资金查重
根据市级产业政策规定,申请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须遵循以 下查重规则:
(一)5 年内同一项目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二)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 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
(三)5 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四)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
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人获同序列称号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同一人获不同序列多项称号奖项的,2 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 2 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补。
(五)5 年内市本级产业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款同类型指资格定补类项目,具体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联合确定,产业政策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作为 参照依据的各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贴息作为依据的 各类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 目等,奖补资金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
(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
(七)上述“项目”是指奖补项目申报的具体名义、事项或 项目内容,须由申报单位在申请表中填写。
(八)区级产业政策按照以上规则执行。
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建立奖补项目大数据库,建立健全重复享受奖补项目事前匹配、自动预警、智能核定功能, 防范多头申报,重复奖补。申报单位重复申报并享受的奖补资金由奖补项目所属受理主管部门负责收回,退回同级国库,并按财政体制分担比例结算。
第八条 预算支出管理
市、区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实施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奖补资
金年度预算建议数,其中涉及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分担的产业政策 奖补资金,由区主管部门先测算奖补项目资金规模,并报市主管 部门作为资金安排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主管部门预算建议 提出审核意见,一并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至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将列入年度预算的财政奖补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下达。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收到市级下达的奖补资金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分解 下达到有关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
符合条件的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单笔申请低于 100 元的不予兑付),原则上按申报时财政收入归属关系由属地全额兑付给申报单位,其中银行代付奖补项目资金由属地筹集设立资金池,并及时兑现给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需市级财政垫资的,按“一事一议”审批,并按体制分担比例据实结算。实际兑付资金大于年度预算时,主管部门应在奖补项目公示前 10 个工作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经费追加申请,同级财政应确保奖补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位。市级财政承担的县(市、区)属申报单位奖补资金按“年初提前下达、年终据实结算”方式转移支付给县(市、区)财政。 市主管部门按照归口的各项明细产业政策计算提前下达各县
(市、区)奖补资金、结算年度实际兑付资金。每年年初根据市级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和各县(市、区)资金需求情况,提出提前 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每年 12 月份对各县(市、区)年度实际支付情况进行结算,按实补助或扣回市财政奖补资金,提出结算资 金分配方案。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主管部门提出的提前下达和结算资金分配方案,可联合市主管部门按照“一个部门一个产业政策 文件”进行综合归类发文下达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用于 兑现产业政策奖补项目。
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产业政策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制定工作计划, 及时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提出兑付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用款计划,确保各地各部门尽快兑付资金。
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归口管理产业政策奖补资金上年度绩效自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推进奖补资金统筹使用, 对执行进度较慢的奖补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 统筹用于兑现产业政策奖补项目。市级下达县(市、区)、功能区具有专门用途的奖补资金当年未使用的,次年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九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申报单位对申报或授权获取信息、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申报单位应主动配合政府部门退回不符合政策条件、重复享受、因系统共享数据出错和技术故障所获的奖补资金。申报单位骗取、套取、拒绝配合退回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等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取消此后 3 个年度的奖补资格。
各主管部门要将奖补资金兑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线上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同时要结合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及时调整完善产业政策。审计部 门对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 资金使用有偏差,责令其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兑现系统共享数据、技术性故障导致非主观性失误或错误的,给予相关部门与人员容错免责,同时奖补核定或资金拨付环节产生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各级主管部门要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 组织申报单位开展奖补项目绩效自评,并按一定比例实施绩效抽 查复核、开展主管部门再评价。财政部门要选择数据核校类和审查遴选类中的部分重大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产业政策及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产业政策解读; 编制相关奖补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及时提出经费追加申请;负责编制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确认工作,审查资金兑付的合规性和准确性,以及审查确定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奖补资金情况;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督检 查、绩效评价和产业政策绩效评估。
(二)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安排年度奖补资金预算;牵头开展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其他部门职责:人才、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建、市监、统计、大数据、税务、人行、银保监、海关、电力等部门配合提供奖补项目共享数据,协助开展奖补项目资金兑现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
〔2019〕44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未予明确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本办法发布后,其他已发布的市级、区级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修订相应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