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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地方专利商标业务窗口名称 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业务“一窗通办”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30 | 信息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知发运字〔202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释放知识产权机构改革的综合管理效能,更大程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树立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良好形象,现就推动知识产权业务受理“一窗通办”,规范对外窗口名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业务受理“一窗通办”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按照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区域内专利商标受理窗口整合工作。对于同一个机构在同一个城市同时承担专利代办和商标受理业务委托的,应尽快实现同一地点办公、同一窗口受理,“一窗通办”。对于在同一个城市专利代办和商标受理由不同机构承担,且办公地点不同的,应积极协调,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现“一窗通办”。对于尚未开展商标受理业务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结合自身实际,统筹窗口服务资源,推动设立综合性窗口,按程序及时向我局提出开展商标受理业务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统一纳入所有商标受理窗口的业务范围,不再单独申请。


二、规范地方业务窗口对外名称


地方业务窗口应在办公场所悬挂牌匾,使用符合统一命名规则的对外名称。对于同时开展专利商标受理业务的综合性窗口,名称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窗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城市名)。对于仅承担专利或商标受理业务的窗口,名称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或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或自贸区、新区名)。上述地名原则上不含“省、市、县、区”等行政区划字样,自贸区、新区等非行政区可以使用规范简称,如武汉自贸区、沈抚新区。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窗口(受理点)一律不再单独挂牌。


规范地方业务窗口对外名称,不改变现有专利商标受理等业务委托关系和办理方式。有关专利业务的用章、收费账户、经费补贴及使用范围等保持原方式和渠道不变。商标局通过委托协议方式与有关地方明确受托机构、业务范围、办事地点、违约责任等,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委托协议书(格式)见附件1。地方业务受理窗口处理商标事务涉及的原业务用章和收费账户,可视具体情况予以保留或统筹调整。


三、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快落实知识产权机构改革要求,深刻认识整合专利代办处和商标受理窗口,实现各类业务综合受理的重要意义,稳妥有序推进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建设,加强窗口业务质量管理和人员学习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使广大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感受到更多便利和更强获得感。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认真周密组织做好业务受理窗口名称规范工作,于2020年9月15日前组织填写附件2-4中的表格,汇总本地区现有全部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有关情况及拟采用名称(拟增加商标受理业务的省局需填写附件5的申请表,相关窗口可按照综合性窗口命名),统一报我局审核。我局将统一公告全国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名称、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适时组织工作调研和现场检查,指导各地做好窗口建设各项工作。各地应在公告后1个月内按照统一的牌匾样式(附件6)完成窗口更名挂牌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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