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国对地理标志概念的界定和保护规定
Ⅰ.法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
法国是最早使用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并且制定了最全面和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国家。法国地理标志的保护立法脉络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1905年至1919年的制度创立初始期,1919年至1935年的制度逐步成熟期,以及1935年之后的转型发展期。
ⅰ.1905年至1919年:制度创立初始期
法国在1905年8月1日颁布了保护地理标志的首部法律。20世纪初,法国部分地区受到根瘤蚜疫情影响导致葡萄酒制假问题严重,部分知名的农产品产业受到很大冲击。相关行业因此要求国家制定法律,将原产地名称的命名权统一交由政府行使,从而杜绝生产者或者经销商自行宣称葡萄酒的原产地名称,并且对在任何产品的原产地方面误导或者意图误导缔约方的任何人进行罚金处罚。
1905年颁布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规定政府机构成为认定原产地名称的主要负责机构,由政府统一行使原产地名称的命名,并区分那些使用了原产地名称的产品。根据1905年法,由中央政府派遣到各地方的代表决定哪个区域可以使用某个原产地名称,而不允许生产者自行决定。这一决定促使了1908年8月5日新法的诞生。新法规定,应针对个案制度具体法令来确定原产地名称,随后产生了一些了个案性的法令。如1908年关于香槟的法令,1911年2月关于波尔多法法令,以及干邑白兰地、夏朗德白兰地、班纽尔丝等。
《1905年法》和《1908年法》为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奠定了基础,开启了政府用行政手段管理原产地名称的序幕,标志着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走向了现代意义上的立法。但制度创立的初期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方面,政府命名权由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行使,而这些官僚在原产地名称的命名上有着较大的随意性,不同的命令之间常常互相矛盾;另一方面,这种试图通过行政手段确定原产地名称以禁止商业假冒行为的尝试,因其除规定产区地理界限外没有其他任何规定而惨遭失败。以香槟酒为例,当时所有在香槟地区出产的葡萄酒,不论品质优劣如何都使用了“香槟”这一产地名称,市场上的香槟酒品质仍然层次不齐。不同的命令之间相互矛盾,《1905年法》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法国的原产地名称制度进一步发展,1919年通过了1919年原产地名称保护法。
ⅱ.1919年至1935年:制度逐步成熟期
1919年5月6日通过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规定原产地名称是一项集体权利,申请者通过法院宣告便可注册原产地名称。该原产地名称不能进入公共领域,在本质上不能视为通用。对于任何直接或间接违反原产地名称使用的地方性、合法性和稳定性的人,将给予法律制裁。为了解决《1905年法》带来的行政权命名混乱的问题,《1919年法》将原产地命名权由政府交给法院,法官掌握着原产地名称使用的认定或确认权力,该法同时也明确了法官在认定原产地名称应该考虑以下因素:地理原产地、产品的性质、成分,依靠当地重复的、持续的和诚实的生产方式而获得的实质性、显著性的质量。可以看出,《1919年法》虽然将注意力逐步转移到产品的质量上来,但仍然强调地理产地的首要性,没有完全摆脱货源标记的特定,这使得法国出现了很多以各种区域划分的原产地名称。
1925年法国通过了《1925年洛克福奶酪保护法案》,使得奶酪成为第一个除了葡萄酒之外获得原产地名称的产品。
1927年7月22日,经过大范围讨论后,法国国民大会通过了新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1927年法》主要针对之前由于《1905年法》强调产品的地理来源而忽略产品的品质,导致香槟产地出产的葡萄酒无论优劣都适用这一名称。《1927年法》规定由立法机关自身决定法国的哪些部分被允许使用“香槟”原产地,并在1919年建立的标准中增加了新的因素加以考虑,如葡萄品种、特定的栽培技术、地质构造等。至此,原产地名称与产品质量之间的的关联程度更加深一步,已基本建立原产地名称彻底摆脱了货源标志的影子。13
法国法院在1919年到1935年之间通过的一系列法案,强调了原产地名称被保护的主要原因在于特定地区的条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由此,经过一系列立法和法院的一系列案件,法国原产地名称制度逐渐成熟起来,由强调来源标示转为着眼于产品本身的质量。法国法院确立了原产地名称产品与货源标志产品的区别。
ⅲ.1935年以后:制度转型发展期
1935年7月30日,法国政府通过了《关于葡萄酒之受监控原产地名称1935年7月30日法令》,这标志着法国原产地名称制度发生了重大转变。该法建立了法国原产地名称制度重要的内容——受控原产地名称(controlled appellation of origin,简称AOC),并设立了专门制定产品生产规则的葡萄酒和烈性酒国家委员会。这两个制度基本构成了法国独具特色的AOC制度。1955年11月28日颁布的法令,确认了与葡萄酒近似的奶酪受控原产地名称法律制度。
1935年开始建立的AOC制度,最初主要通过一些针对具体产品的法令适用于葡萄酒、烈性酒和奶酪。1990年7月2日颁布的法律在彻底修改先前《1919年法》的基础上,引入了受控原产地名称,取代了早先的“原产地名称”概念,并将受控原产地名称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农产品和食品。《1990年法》将法国大多数的原产地名称产品纳入AOC制度中, AOC制度成为法国原产地名称制度的核心。以上规定在1993年被归入《关于消费者法典的1993年7月26日法》,据此,法国所有原产地名称都可以成为受控原产地名称。
法国农产品原产地名称制度一直使用原产地名称或者受控原产地名称,为了应对欧共体《2081/92条例》,法国通过制定《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质量的1994年法》,将地理标志保护的新概念纳入到本国法律中。国家原产地名称研究院(INAO)负有确认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的职责,由其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统一管理,下设葡萄酒和烈性酒国家委员会、奶制品国家委员会、除葡萄酒制品以外的农业食品国际委员会以及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委员会等委员会共同负责各个行业的AOC认定工作。
Ⅱ.法国原产地名称的概念
1905年和1919年法国的相关法律仅对原产地名称作出规定,《1990年法》用“受控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olee,简称AOC)”取代了“原产地名称”的概念;根据《1990年法》,原产地名称产品时具有独特风格的产品,其独特风格来源于它的地理位置,包括能够形成其特性和个性的地质、土壤、气候、技术和人文因素。《1994年法》将受控原产地名称的适用对象从葡萄酒和烈性酒扩大到奶酪和农产品、食品,建立了独立的国家原产地名称局(INAO),受控原产地名称制度成为法国原产地名称制度最具特色的部分。14
相关的概念和规定后来都被纳入了法国《消费者法典》。根据《消费者法典》第L115-1条,原产地名称(AO)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名称,该名称被用来表示来源于该地方的产品,产品的质量和特征归因于其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根据第L115-5和L115-6的规定,受控原产地名称是指农产品和食品的原产地名称,该名称具有某种公认的声誉,并由法令规定使用该名称的许可程序,该法令还规定了与生产和许可有关的地域界限和条件。
Ⅲ.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
ⅰ.原产地名称制度
普通原产地名称制度主要通过行政确认和司法确认两种方式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防止侵权行为,它们分别由《1966年法》和《1919年法》予以规定,并在《1990年法》中进行融合汇总。
根据《1990年法》,行政确认的注册是行政法院和当地政府。由生产者向行政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公开的调查结果做出法令,之后政府可以通过法院的法令来划定产品生产的地理范围,并确定原产地名称的质量和特点。这种方式赋予生产者较大的主动权,可以提前防止他人侵害,更有利于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事前的保护。该种颁布法令的方式与通过司法途径确定原产地名称的方式并行不悖。
相对于行政确认,司法确认是一种消极的保护方式,是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旨在保护受侵害的权利的确认程序。提起诉讼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该产品并非属于原产地名称,其二是认为他人在天然或加工的产品上使用了原产地名称,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相关人的权利和利益。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禁止这种使用行为。
司法确认中,法院也需要在特定案件中确定争议原产地名称的地域范围以及质量和特点。法院判断的主要依据是该原产地名称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是否善意使用、是否用于特定区域的产品等因素。法院作出的禁止性判决,不但对诉讼当事人有效同时适用于诉讼地区的所有生产者、种植者和制作者。这些人若继续使用该原产地名称或明知行为侵犯他人权利仍继续使用的,均为非法行为。通过司法确认程序确定原产地名称的形式不适用于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产品,包括受控原产地名称的葡萄酒和烈性酒以及“优质葡萄酒”和奶酪。
ⅱ.受控原产地名称制度
受控原产地名称制度是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的核心,最初出现在《1935年法》中,在《1990年法》中予以了概念上的认定,《1994年法》将受控原产地名称的适用范围由葡萄酒和烈性酒扩大到整个农产品、食品。国家原产地名称研究院(INAO)进行命名和管理,它还有权认定欧共体《2081/92条例》定义的地理标志产品。
INAO只受理行业协会提交的申请,行业协会在与INAO协商的基础上提交一份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受控原产地名称的理由;证明产品具有声誉的证据、与名称的使用以及产品的声誉有关的信息、相关的历史材料;证明自然、技术和社会条件与产品典型特征之间联系的证据;市场分析,包括网络、价格、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较的附加值等,用以证明产品与地区之间的联系、产品声誉以及独创性。
地方办公室在受到申请文件后,提交相应的地区委员会,地区委员会在审查后将文件递交INAO国家委员会。国家委员会随后任命专门的调查委员会,由其对产品、生产技术和条件、地理区域和市场以及相关的经济、法律、社会等人文环境进行研究后起草一份报告提交给国家委员会。
国家委员会收到报告后,对受审查的产品进行认定,作出同意认定其为注册的原产地名称、驳回申请或要求继续调查的决定。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申请,该报告才能获得批准:a.产品具备足够的声誉,应该得到受控原产地名称秩序的保护;b.产品的生产方式促成了产品的声誉,且足以保证产品的复制和再生产。如果国家委员会同意认定该名称,则调查委员会和申请人共同修订报告以精确制定该名称产品的生产条件。同时,INAO会请独立的专家如地理学家来定义生产区域,并启动公开调查程序,现场调查给名称所在的区域。调查完毕后,起草认定该原产地名称的法令,规定该名称的区域和技术说明书。最后由农业部签发法令并和财政部联名在官方期刊上公告。
法国的受控原产地名称制度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受控原产地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原产地名称研究院(INAO),并且由其决定谁有权使用以及使用的标准、对违法使用的处罚和如何在国外寻求保护;二是受控原产地名称的命名及使用要经过层层批准,相关的要求和标准非常严格。受控原产地制度的适用需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它需要界定生产地理区域、固定生产方法、阐述产品原产地的证据、详细说明和描述产品与原产地之间的联系。其次,该制度强制性控制受控原产地名称在生产交易中的行为。受控原产地名称经过确定后,即受到严格的保护,禁止任何未经授权将已注册地理名称用于产品类型上的行为。一旦地理名称被注册为原产地名称,就不能被视为通用词语。因而,生产者随之拥有了使用该原产地名称的排他权利,无论产品性质、类型如何,禁止他人在该产品上使用此名称,这样才能避免减弱原产地名称的声誉。法律对于受控原产地名称的声誉进行严格的保护。如果有可能滥用或者削弱原产地名称的美誉,不得用在任何类似的商品上,甚至不得在其他任何产品或服务上使用有关标记。受控原厂地名称的保护也不需证明行为实际构成了对原产地名称的滥用或弱化,更不需证明使用行为构成欺诈、混淆或者不正当竞争,只需证明存在滥用或削弱原产地名称美誉的可能或风险即可,这是一种客观的、直接的保护。法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欧洲其他国家甚至是国际公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家对地理标志的专门法保护制度均是在借鉴法国受控原产地名称制度基础上建立并发展起来的;美国也借鉴了法国的制度建立了葡萄酒和烈性酒的标签管理制度;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建立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专门保护制度体系也是学习借鉴了法国的经验。
ⅲ.优质葡萄酒保护制度
优质葡萄酒是指未达到受控原产地名称标准但质量又优于一般原产地名称产品的葡萄酒。法国葡萄酒分为四个等级:受控原产地名称葡萄酒、优质葡萄酒、地区餐酒和日常餐酒。其中,仅受控原产地名称葡萄酒和优质葡萄酒可以使用原产地名称,由INAO认定和管理。受控原产地名称葡萄酒认定的标准和条件都更为严格,是最高级别的葡萄酒。授予优质葡萄酒的检验程序与受控原产地名称葡萄酒的检验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