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8/19 10:41:00
阅读提示:2009年情景喜剧《爱情公寓》正式播出后,收视率连创新高,迅速红遍大江南北。此后出品方又推出《爱情公寓》续集,同样大获成功。2018年同名电影《爱情公寓》上映。然而,不久后两部作品出品方就打起了不正当竞争官司。近日,该案迎来一审判决。
2009年8月播出的系列情景喜剧《爱情公寓》承载了很多年轻人的记忆和青春。2018年8月,以“原班人马 十年重聚”为宣传语的电影《爱情公寓》上映。然而,这让很多影迷感到不满,认为该电影内容同电视剧毫无关联,有“挂羊头卖狗肉”的嫌疑。随后,该影片出品方被起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情景喜剧《爱情公寓》制作方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联凡公司)诉上海高格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称高格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影集团)等六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六被告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430万元。
据悉,上述被告已提起上诉。
情景喜剧遇上同名电影
事实上,这是一起典型的合作伙伴反目成仇的案件。
原、被告双方曾是情景喜剧《爱情公寓》和《爱情公寓2》的合作方,联凡公司根据协议享有其投资拍摄的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相关著作权、商标权等全部权利。2011年2月,联凡公司与上海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高格文化)签订《影视剧系列<爱情公寓>续集开发授权声明》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但未对许可使用费的具体数额及明确的合同期限作出约定。
此后,由上影集团出品、高格文化发行的《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陆续播出。在这两部剧集中,联凡公司因多种原因退出投资,从而也为双方之间的许可使用费等纠纷暴发埋下伏笔。
2015年6月,联凡公司针对高格公司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下称黄浦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高格公司等拍摄的《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涉嫌侵犯了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的著作权,并擅自使用了《爱情公寓》系列电视剧的特有名称,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上述诉讼中,上影集团于2015年12月出具《关于〈爱情公寓〉系列剧立项及投资的情况说明》,称根据《爱情公寓》系列剧(包含第一、二、三、四季)剧本著作权所有人汪某的书面授权,并经《爱情公寓》系列剧出资单位与摄制单位的委托,其作为电视剧《爱情公寓》系列剧的出品单位,负责项目立项、审查并管理该项目运作。其确认联凡公司是《爱情公寓》第一季的唯一出资人,参与该项目,在《爱情公寓2》中,以联凡公司出面,又联合了五岸公司、野马公司等单位出资,参与该项目。2012年播出的《爱情公寓3》与2013年播出的《爱情公寓4》由上影集团作为申报机构,先后获得了两剧作品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联凡公司因不能再以联合摄制或联合出品单位署名及自身的经营状况,决定不再投资,但同意书面授权高格公司继续制作《爱情公寓》后续续集,并提出将联凡公司当时的主要负责人林东庆作为出品人署名,上影集团表示接受。
上述该案件经一审二审,均认定联凡公司和高格公司约定联凡公司将其就《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电视剧享有的相关权利授权高格公司使用,但并未约定高格公司应支付许可使用报酬的对价,实际履行中,高格公司已采用在《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电视剧中将联凡公司主要负责人林东庆作为出品人进行了署名,并对联凡公司运营的“爱情公寓”网站信息进行了介绍等其他方式,维护了联凡公司作为相关权利所有人应有的权益,联凡公司也并未提出异议,故联凡公司要求高格公司向其支付许可使用报酬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联凡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8年8月,由高格公司等六被告联合制作发行的电影《爱情公寓》上映,联凡公司随后将六被告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六被告未经其授权,将“爱情公寓”作为影片名称并在宣传发行中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公平地占有了原告的市场优势和商业机会,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涉嫌侵犯了原告“爱情公寓”“曾小贤”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00万元。
对于联凡公司的起诉,六被告均否认侵权,并进行了激烈辩论。
一审判决赔偿43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联凡公司就《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电视剧所享有的相关权利经生效判决所确认,如欲使用该剧剧名、人物设定、前后关联的剧情等相关元素,应获得原告的授权。上述电视剧制作完成后,在多家电视平台、网络平台持续播出,获得了较高的关注度及知名度,受到广大观众喜爱并积累了广泛的影响力。
在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上,法院认为,“爱情公寓”作为该电视剧的名称,概括反映出了这一电视剧商品的题材内容、喜剧特点及剧集类型,具有识别电视剧来源的能力,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六被告未经联凡公司授权,使用“爱情公寓”作为涉案电影的名称并进行宣传发行,主观上具有通过使用相同的名称攀附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已有商誉的意图,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联凡公司的竞争利益,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基于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多次联系被告采访,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对方回应。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本报记者 祝文明 通讯员 宋晖 王仲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