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将原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原地理标志商标的专用标志式样进行了统一,并明确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受官方标志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需按照相应规定和程序申请,经审批通过成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用户后,通过信用代码和口令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管理数据系统下载的专用标志矢量文件,方可按照规范使用要求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专用标志。如未按相关程序和要求擅自使用的专用标志,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申请人申请专用标志使用许可备案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办理:
1、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2、到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