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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2 | 信息来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报企业在省内工商注册登记独立法人资格且连续经营3 年

以上,同时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知识产权与品牌打造、品质升级、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合规经营等工作有机融合,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

3.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无非正常知识产权申请(注册)或已整改到位;

4.企业必须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商标和发明专利,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近三年拥有有效专利20 件以上或发明专利5 件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3 件以上;

5.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专利产品年产值5 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产值可放宽至2 千万元;

6.企业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已被认定为县(市、区)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示范企业。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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