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浙江知识产权在线!
保护知识产权 就是保护创新
专利年费缴纳
发布时间:2021-10-25 | 信息来源:瓯海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费


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滞纳金


(1)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a.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 5%。

b.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 10%。

c.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 15%。

d.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 20%。

e.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 25%。


(2) 首次缴纳数额不足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再次补缴时,应依照实际补缴日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缴纳的全部年费滞纳金。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5日至6月5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缴纳了25元。缴费人在6月7日补缴滞纳金时,应依照实际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金为90元,所以缴费人还应补缴滞纳金65元。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杭州代办处专利优先审查咨询电话:0571-88917568、0571-86412160 | 技术保障电话:0571-89765202(快速审查和优先审查请打业务电话)
备案序号 浙ICP备 19046660号| 网站标识码:3300000136 |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0565号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IE11或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