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浙江知识产权在线!
保护知识产权 就是保护创新
第11629459号“奇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21-10-29 |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一、基本案情

    第11629459号“奇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广州金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治疗方法等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4年1月9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容体现于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中。本案中,申请商标中“灸”为中医的一种治疗方法,该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治疗方法、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所指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在驳回复审案件中,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关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易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与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条款的转换适用问题。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可能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造成欺骗性后果。显而易见,在新法下,对于上述情形在法律适用上将更加明确。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杭州代办处专利优先审查咨询电话:0571-88917568、0571-86412160 | 技术保障电话:0571-89765202(快速审查和优先审查请打业务电话)
备案序号 浙ICP备 19046660号| 网站标识码:3300000136 |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0565号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IE11或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