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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应当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1-10-31 | 信息来源:浙江知识产权在线
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应冷静应对,在调查过程中可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加以应对:
    权衡是否应诉
    应诉与否主要关乎成本利益分析和企业的发展战略。如果应诉成本大于能从该市场获得的收益,或者美国对于该企业来说市场份额较小,并且以后也没有发展成为重要市场的潜能,则应慎重权衡是否应诉。除此之外,企业还应考虑不应诉带来的消极后果:对于缺席应诉的被申请人,行政法官可以推定申请书中的事实成立并认定被申请人违反337条款,进而签发排除令阻止被申请人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建立应诉团队
    应诉团队包括内部团队与律师团队。企业内部团队建议由领导人员、技术人员、市场人员、行政人员组成。由于“337调查”属于准司法程序,快捷、复杂、技术性和专业性强,中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规定也存在差异,建议聘请既懂“337调查”程序,又熟悉中美知识产权差异的专业律师代理企业参与案件应诉工作,可以帮助确定有效的应诉策略,全面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收集与保全证据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程序,诉讼任何一方都没有向对方提供证据的义务。而美国宽泛的查证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都必须向对方提供相关信息,即使该信息对提供方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由于证据属于非单方自主行为,并且范围宽泛,因此申请人在调查前一般无需开调查,而是依赖开庭之后的查证。在美国,证据持有人有证据保全的义务。严禁销毁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严厉的处罚。
    选定抗辩理由
    申请人一般可从涉案产品不侵权、对方专利无效、专利不可实施等三方面抗辩。
    产品不侵权的抗辩主要应主张被申请人应当竭力证明被指控的产品并未完全落入专利保护的范围。针对己方的产品特征,分析对方的专利,指出两者的关键差别,说明被指控产品与专利并不等同。
    专利无效的抗辩主要应通过专利、文献的检索及技术对比分析,以及涉案专利在申请时的审查档案及代理过程,找出涉案专利可以被无效的理由和证据。
    专利不可实施是美国专利法中的特殊制度。被判定为不可实施的专利继续有效但不能实施。权利人无法据此专利行使权利。可以从授权过程中存在不正当行为或专利权的滥用角度证明相应的专利不具备可实施性。
    制定应诉策略
    企业可以采取联合应诉、和解、规避设计等策略,以最小的成本和风险最有效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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