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晶通塑胶有限公司塑胶地板美国337调查案
一、案情介绍
2019年3月25日,美国莫霍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IVC公司和卢森堡地板工业公司(统称“原告”)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塑胶地板及其组件(Certain Luxury Vinyl Tile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颁布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在众多的被告企业中,有19家企业位于中国,其中包括浙江晶通塑胶有限公司和杭州晶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称“晶通”)。
晶通在得知美方原告申请立案申请之后,便开始迅速了解情况,积极应诉。2019年4月15日,晶通决定加入联合抗辩小组,与其他被诉的中国和美国企业共同对抗莫霍克公司的无理指控。
此次337调查中,晶通的应诉工作主要包括:书面证据提交和证人质询两个阶段。其中,书面证据的收集和提交集中在2019年6月至8月;随后,晶通公司的证人于2019年9月赴华盛顿接受原告的质询。原告在经历了前述两个阶段的证据开示之后,并没有找到任何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无法证明晶通侵犯其专利权。
二、裁判结果
原告做出妥协,于2019年10月与艾孚锁扣(I4F,联合抗辩小组中的锁扣技术许可人)达成和解,并于11月21日与晶通等中国企业联合向行政法官递交动议,申请终止针对这些企业的337调查。
三、典型意义
浙江晶通塑胶有限公司本案中,采取联合应诉的策略。在存在多家被告企业实施联合应诉,可以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分担应诉工作,一定程度上能够分摊应诉费用,使单个企业的应诉负担降低。此外,通过联合应诉企业间的协作,可以形成合力,共同与原告抗衡,增加应诉信心。
浙江晶通塑胶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塑胶地板的生产和出口,从产品质量到产品创新,都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浙江晶通塑胶有限公司积极应对使原告做出妥协,维护了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