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教玩具行业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
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教玩具行业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行业企业综合素质,促进教玩具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实施方案》(浙市监知〔2020〕11号)要求,结合永嘉县教玩具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永嘉县域内登记在册的教玩具企业。
第三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相关管理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和日常监管中积累的行业信用信息,对教玩具行业企业开展信用评价。
第四条 信用监管等级评价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
第五条 对教玩具行业知识产权领域采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方式,根据《教玩具行业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将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A级:良好信用,信用分值区间在81分-100分;B级:一般信用,信用分值区间在71-80分;C级:一般失信,信用分值区间在61-70分;D级:严重失信,存在不良行为,发生过行政(司法)处理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且信用分值区间在60分以下的。
第六条 评价体系由评价指标和辅助指标组成。评价指标由基础信用、信用积累、信用流失指标构成。辅助指标由履行公约、服务能力、贡献度、维权能力、成果转化、修复能力等结合评价。
第七条 教玩具行业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特点和运用场景对评价参数和比例系数进行调整。
第八条 行业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评价工作由相关管理部门在行业协会协同下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教玩具行业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等级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一般时间定为6月底之前。
第十条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等级评价之后,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发现并经证实教玩具企业知识产权领域有未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信用信息,并足以影响其信用状况的,应对该教玩具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
第十一条 教玩具企业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有异议的,或非教玩具企业责任造成信用数据差错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管理部门经审核属实的,予以重新评价。
第十二条 参评的教玩具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报各相关管理部门,并在网络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教玩具企业对申报的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虚报、瞒报企业荣誉或不良信用信息的将予以通报,并向下递降一个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企业在对外宣传中虚报其信用等级的将取消该企业原有信用等级并予以信用预警,并向下递降一个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违法失信行为认定届满一年,并主动改正,法定和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未产生新的同类不良信息,经原做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同意给予信用修复后,重新进行评价。
重新评价时,能履行行业知识产权信用公约,贡献突出,有专利成果转化,修复能力强,以及符合信用等级评价认定标准的,可以向上递升一个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根据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等级评价结果,对企业等实施分类监管。在双随机监管中,结合公用信用信息评价和信用风险模型3.0版,采取“通用+专业”模式,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企业设置不同的抽查比率,依据企业信用水平开展差异化监管。
第十七条 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完善联合奖惩制度。相关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共同开展联合奖惩。
对诚信行为,在资源配置、项目立项、成果奖励、创新创业等知识产权领域中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对失信行为,采取重点审查、重点监督,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市监部门组织的各类认定、奖励、表彰等活动及享受市监部门财政补助和优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