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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补助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2-01-17 | 信息来源:瓯海市场监督管理局

1.授权日在2021年1月27日之前的发明专利,根据《关于构建“1+5+16”产业政策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修订版)》(瓯委改发〔2021〕3号)的规定,每件资助2万元。

 2.授权日在2021年1月27日之后的(含 27日)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的规定,每件资助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3.授权日在2021年1月1日后的发明专利,有专利权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情况,不予以补助(转让因不纳入瓯海区统计,根据政策无法享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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