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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面审理机制
发布时间:2021-10-26 |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书面审结2宗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形成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书面审理工作指引》,并印发各区参照执行,在全市建立了统一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书面审理工作机制。


  据广州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引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首先,指引充分考虑了案件书面审理的合法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因此,根据案情决定不予口头审理的案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其次,指引适用案件范围充分考虑了法律的适时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示范建设时,专利法尚未完成修改,书面审理适用范围限于对立案时请求人已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广州市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被请求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将书面审理的案件范围扩大到“对立案或者答辩时当事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


  再次,指引强化了审理程序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均要求书面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陈述和质证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无案件书面审理的程序规定,为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引强化程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明确书面审理前置程序,案件须经被请求人答辩和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程序。明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告知书》前,双方当事人有15日发表书面意见的时间;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告知书》后,当事人有3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期。明确行政裁决告知程序和内容,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前,告知双方当事人行政裁决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明确行政裁决告知的异议处置程序,当事人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书》提出异议的,要求结合合议意见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审结案件。(唐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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