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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既包含产品的构造特征又包含方法特征
a.案例1描述 b.案例1分析 权利要求中包含了产品的构造特征,同时又包含了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保护的主题。 该案例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一种产品,权利要求中描述了抗菌织物的结构特征,同时又包含了抗菌织物的加工工艺和步骤,即权利要求中包含了对方法本身的限定,因此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a.案例2描述 b.案例2分析 权利要求仅包含已知方法名称的,不包含对方法本身改进的,则该权利要求属于产品权利要求,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保护。 该案例的权利要求中包含的加工方法的特征“涂”“贴”“热压”,都是本领域中已知的加工方法,而且上述已知的方法名称限定的是地板的构造而不是方法本身,因此,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2 权利要求包含材料、物质的组分、配方、金相结构、分子结构 a.案例1描述 b.案例1分析 物质的组分、配方等不属于产品的构造,权利要求中不得包含有关组分或配方含量的限定。如果权利要求中包含对材料本身的限定,例如包含对材料有关组分或配方含量的限定,均视为对材料本身的限定,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但是,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物质的分子结构、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中虽然有产品的构造特征,但是也包含了所述“防腐涂层”的组分:“不饱合聚酯树脂”“环氧树脂”“酚醛树脂”“聚酰亚胺”,因此该权利要求2包含有对物质的组分提出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3 层状结构、线路构造属于产品的构造 a.案例1描述 b.案例1分析 产品的涂层、镀层等层状结构也属于产品的构造,层状结构的判断不以层的厚薄、层是否均匀等为标准。 该案例的权利要求中,泵盖的端面及泵体的内圆壁上由于有了陶瓷层而形成一种层状结构,属于产品的构造,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a.案例2描述 b.案例2分析 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确定的连接关系,包括电路、气路、液压线路、光路等。电路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确定的连接关系可以是有线连接,也可以是无线连接。如果对技术方案的限定更加清楚、简洁,可以根据电路、气路、液压线路、光路等其中的介质流的流向描述线路的构造。 在该案例中如果仅描述各个单元电路之间的静态连接关系,不描述整个系统的信号流向及其功能,电路各部分的功能和作用就不能得以清晰体现。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电路中的信号流描述线路构造更能够清楚地限定请求保护的范围。 4 涉及计算机程序 a.案例1描述 b.案例1分析 如果权利要求中并不包括对于硬件的改进,事实上仅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改进,那么,即使权利要求撰写为产品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保护的是一种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该案例背景技术中提到,现有的测试方法,由人工检测输出端的参数A及参数B,再进行参数矫正,效率低且消耗过多电能,校正精确度不高。本申请中控制模块用于根据参数A及参数B对所述被测装置进行参数校正,控制模块在参数校正过程中依赖于计算机程序,而该程序并非现有技术,因此本申请实质上包含对方法本身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a.案例2描述 b.案例2分析 权利要求中既包括对硬件的改进,又包含计算机程序,则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分析判断,如果权利要求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硬件部分,同时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属于为了配合硬件的改进,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程序开发平台和熟知的编程方法可以容易实现其功能的简单程序,或者属于已知计算机程序(包括现有协议、标准等)及其常规的、适应性的应用,则该权利要求不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提出的改进,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该案例中,虽然所述“人脸识别模块”包含人脸识别的计算机程序,但人脸识别技术已经属于现有技术,将人脸识别技术的已知程序应用于门禁系统并不需要对该程序本身做出改进,并且当外界光强低于设定的阈值时,处理器控制LED照明灯打开,也属于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程序开发平台和数值的编程方法很容易实现的简单程序。 因此,该申请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人脸识别处理器、感光器件、LED灯等硬件设备的添加,其中设计的人脸识别及控制开灯的计算机程序属于现有技术及已知程序,其技术方案整体上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