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发〔2017〕189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11月27日
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我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在省内有条件的地区布局建设一批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加快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聚集,吸引国内外高层次知识产权服务人才,以品牌引领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集群发展,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形成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全门类,创造、保护、运用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链,做大做强知识产权服务业,为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服务支撑。
第二章 原则和任务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完善服务体系和配套政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针对区域经济和科技发展状况,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明确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等重点发展领域。
(三)夯实基础,创新发展。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基础,加强基础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支撑体系。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深化服务内容,拉长服务链条,积极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新业态。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任务,主要包括:
(一)集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识等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本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形成涵盖代理服务、维权援助、信息利用、战略分析、复审诉讼、交易运营等环节的服务产业链。
(二)集聚知识产权服务专业人才。吸纳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培养知识产权服务领军人才,壮大知识产权实务型人才队伍,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服务专业人才队伍。
(三)搭建知识产权全流程服务平台。打造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整合知识产权代理、战略运营、维权援助、标准制定等服务内容,促进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有机衔接和互动发展。
(四)探索建立有效的行业管理模式。推动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发展,强化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自律,引导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重大项目,形成奖惩分明的规范化管理模式。
第三章 建设主体和主要工作
第五条 示范区建设围绕高新园区、科技城、高新技术特色小镇等产业特色明显、知识产权服务需求旺盛的地区进行布局,依托单位是示范区的建设主体。
第六条 示范区建设的依托单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实力的国有或民营的科创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大市场、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
(二)所在区域产业优势明显,聚集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有较强需求和较高要求。
(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一定规模基础,现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20家以上,核心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基本保障区内对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服务需求。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保障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条件资源。
第七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的措施,营造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有利环境。探索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新举措,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招引和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服务力量。优化知识产权代理、信息、维权、咨询、托管、商用评估、法律等服务资源配置,构建完整的知识产权服务链条。强化品牌建设,突出特色服务,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辐射带动周边发展。
(三)服务区内优势产业及重点企业,促进服务机构与创新主体之间的供求对接,激活服务市场,支撑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四)激励与引导服务机构引进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强化人才培育,加快培养本土高层次知识产权服务人才,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提高专业水平。
(五)建立规范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引导机制,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反恶性低价竞争的自律制度,倡导专业优质服务,营造健康的服务市场环境。
(六)深化国际交流,借鉴先进理念,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与国际接轨。加强与海外知名服务机构合作,拓展国际业务,扩大服务范围。
第四章 申报和批复
第八条 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省级示范区的审查确认和管理,并对示范区建设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和考核评价。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和示范区所在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示范区的创建培育、示范申报、日常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等工作。
第九条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在市、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下,制定《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并向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申请。设区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设区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二)《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申报书》;
(三)《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估和现场考察,择优遴选,确定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示范区的建设严格把握数量和质量,成熟一家,审定一家,授予“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称号,予以挂牌。
第五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示范区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并在人才培养、信息资源利用和考核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设区市和示范区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加强资源调配,在扶持政策、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三条 示范区依托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配套资金和政策,明确优惠条件,积极营造吸引优秀人才和品牌服务机构落户的环境。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示范区每两年考核一次,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方案》中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和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成效;
(二)示范区在体制、机制、管理和创新等方面主要成效和经验;
(三)进一步支持和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工作思路和举措。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
《建设方案》是考核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依据,实施过程中,遇有相关内容或指标调整的,示范区建设依托单位要将调整情况及相关说明及时报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局同意。
评为优秀或合格的,保留“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称号,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评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予以摘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