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星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化油器及含化油器产品的337调查案
一、案情介绍
2018年6月14日,美国亚利桑那州的一家化油器公司提起诉讼,该诉讼指控某些化油器和含化油器的机械产品违反337条款,侵犯该公司的美国专利。2018年7月20日,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ITC)发文开始进行调查此案(案件号为337-TA-1123)。ITC的调查通知书列出了35家被告,包括:7家化油器生产企业(6家中国企业、1家欧洲企业)和28家机器设备生产商和零售商(均是美国企业)。
立案后,除了浙江瑞星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之外,另外6家化油器企业均放弃应诉。由于其他被告是机器设备生产商和零售商,对化油器技术不了解,所以主要依赖瑞星做抗辩。瑞星聘请了Mei&Mark(美国美科律师事务所)代理瑞星应诉。诉讼过程中,瑞星强大的研发能力一直大力支持瑞星积极应诉。诉讼初期,瑞星完善了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同时推出新一代化油器产品,进一步降低侵权风险。
2018年10月31日,瑞星迫使美国这家化油器公司承认瑞星所有的新一代化油器产品(即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不侵犯该公司的5个涉案专利,同时双方向ITC提交了不侵权的联合声明。为了证明涉案旧产品不侵权,瑞星乘胜追击,继续积极应诉。
二、裁判结果
2019年8月12日,ITC首席行政法官(CALJ)发布了初裁判决(第77号命令),判决美国这家化油器公司败诉。该化油器公司不服初裁判决,提交文书要求ITC复审初裁判决。瑞星提交了反驳文书,支持初裁判决。2019年10月11日,ITC发布终裁通知,维持了CALJ的初裁判决,调查由此终止。
三、典型意义
首先,瑞星组建了内外结合的应诉团队。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代理瑞星应诉,该团队不仅有丰富的337调查诉讼经验,也代理过非常多的中国公司应诉337调查,业绩出色。337调查属于准司法程序,程序快捷复杂,技术性和专业性强,聘请既懂得337调查程序,又熟悉中美知识产权差异的专业律师代理企业参与案件应诉工作,可以帮助被告企业确定有效的应诉策略,全面保护被告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瑞星的管理团队和研发团队也积极配合律师团队制定和执行诉讼策略,基于化油器的技术复杂性,瑞星的技术人员多次前往美国,给律师团队讲解涉案专利、产品和技术点,协助律师团队从技术角度提出完善的抗辩事由。
其次,瑞星准备了多重应对策略。一是瑞星强大的研发团队在短时间内研发了新的规避设计产品,在诉讼过程中迫使美国这家化油器公司提交了联合声明,承认这些新产品不构成侵权。这份不侵权的联合声明在337调查历史上非常罕见,是瑞星在本案中的一个重大胜利,这样不管案件结果如何,都确保了自己和客户可以继续销售这些新产品,维护了瑞星和客户的利益。二是以防万一,瑞星没有放弃其他的抗辩点,包括提起专利无效。
第三,行业影响。该案在业界有着重大影响,如果瑞星和其他化油器企业一样放弃应诉,下游的机器设备生产商就会停止从中国公司进货化油器,这样中国企业会失掉大部分化油器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