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浙江知识产权在线!
保护知识产权 就是保护创新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
发布时间:2021-10-29 | 信息来源:法律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 、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杭州代办处专利优先审查咨询电话:0571-88917568、0571-86412160 | 技术保障电话:0571-89765202(快速审查和优先审查请打业务电话)
备案序号 浙ICP备 19046660号| 网站标识码:3300000136 |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0565号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IE11或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