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获得中国 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产品)的 企业或其他组织各奖励 30 万元,获得集体商标的奖励 15 万元。首次 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 30 万 元、20 万元、10 万元。当年获得境内发明专利授权 的,按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在美国、 日本和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助 6 万元;其他 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减半享受。对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 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权,限资助一个国家或地区。鼓励企业开展 知识产权(商标权、发明专利权)质押融资,对企业按商标权、 发明专利权质押登记额度的 0.5%给予奖励,年奖励额度同一企业 不超过 10 万元。鼓励企业培育专利组合,对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 效授权发明专利 5 件以上、10 件以上、20 件以上且部分专利开展 专利许可或质押的,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对企业首次通过国家贯标审核认证或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 并通过绩效考核的,奖励 5 万元。通过国家、省、市专利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联盟,分别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