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加快知识产权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推进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建设,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所在地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与行业、产业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可及性和普惠性。加强知识产权网络安全建设,健全网络安全综合防控体系,持续增强网络安全综合保障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健全公共服务支持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分级分类建设,省级公共服务机构实现全覆盖,地市级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力争达到50%,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综合性公共服务机构。支持开展跨行政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合作。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布局,提升高校、科研机构、科技社团、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重点支持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有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中科院、中国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加强知识产权数据标准制定,提高数据质量,维护数据安全,完善知识产权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和服务规范。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加大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开放力度,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相关规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研究分析和发布。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数据标准制定,加强国际知识产权数据交换。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创新公共服务形式,丰富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明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和范围,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培育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引导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运营服务向专业化和高水平发展,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保险、资产评估等增值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快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基础标准、支撑标准、产品标准、质量标准。深入实施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引导国际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开展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培育一批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全国执业专利代理师达到4万人。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制度。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公益代理和维权援助。(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与区域产业融合发展。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需求,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引导知识产权服务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对接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工作机制,重点提供专利导航等高端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规范计划制定、名单抽取、结果公示、数据存档等各项抽查检查工作程序,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长效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完善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并推广应用评价结果。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质量监测机制,利用新技术手段快速精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加大行业自律惩戒力度。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评价系统,及时公开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评价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