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许可与转让中有哪些常见知识产权合同限制?
发布时间:2021-10-31 | 信息来源:浙江知识产权在线
技术许可与转让方往往会在合同中设置一些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攸关企业的长远发展利益。企业应当特别关注并通过谈判等途径减少这些条款的限制,切不可因追求短期利益忽视这些条款带来的长远危害。
回授条款。要求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在对技术进行改进后,要无偿、非互惠的提供给技术的转让方使用。
限制对效力的异议。要求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不得对技术许可或转让方专利权的有效性,或对许可或转让方取得的其它权利的效力提出异议或者控告。
独家经营。限制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不可使用与技术许可或转让方类似或者具有竞争性和替代性的技术。
限制研发。限制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不得从事转让或许可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或禁止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对技术进行革新性的更改。
限制使用人员。要求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在某些关键性生产部门必须使用转让方或许可方指定的人员,而不得任用自己的技术人员。
限定价格。在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对运用许可或转让技术制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销售时限定或控制其价格。
附带条件的安排。强迫受让方或被许可方接受其不愿要的额外技术或服务,或以获取技术为条件,限制技术或服务的来源,而这种做法并非为了维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出口限制。包括禁止受让方或被许可方的产品向受让方或被许可方所在国以外的任何国家出口,禁止向某些特定的国家出口,或只能向某些国家出口,限制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和渠道。
对宣传的限制。限制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不得在出让方或许可方的目标市场进行品牌宣传。
合同期满后的限制。即在合同期满后,即使许可方或转让方的专利权已经失效,但被许可方或受让方仍然不得使用该专利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