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全县工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不断增强永嘉工业经济、数字经济、商贸业和开放型经济竞争力,加快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按照《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引进新兴产业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壮大温州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温委发〔2018〕5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温委发〔2018〕44号)和《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温委发〔2018〕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整合优化历年工贸经济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意见。
一、培育企业成长梯队
第一条 对当年统计快报工业总产值或内贸销售额首次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超2000万元规上工业企业、超2000万元批发业企业、超1000万元零售业企业、超500万元住宿餐饮业企业,其工业总产值或内贸销售额增长超30%的,奖励5万元;对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内贸销售额超1亿元、2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其增长超15%并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二条 对税收年度实缴税收超600万元且增加超25%(含)、税收年度实缴税收超1200万元且增加超20%(含)与税收年度实缴税收超3500万元且增长超15%(含)的企业,按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三条 对首次评为县明星企业、巨龙企业、功勋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省级数字经济和创新类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当年规模以下企业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行业限额以上标准(批发业2000万元、零售业500万元、住宿餐饮业2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包括当年新办企业、新建投产、新引进企业),以上年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三年内对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部分给予100%的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当年新办企业、新建投产、新引进企业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以升规次年作为奖励计算的第一年,持续三年;奖励年度内如发生退规的,退规年度起不再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县级、市级、省级经信或商务领域行业协会(商会),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0万元补助。
第六条 工业、商贸业企业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贸易摩擦案件,给予维权费用30%的补助,国内案件每起不超过10万元补助,涉外案件每起不超过20万元补助。
第七条 对当年通过省市考核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奖励10万元,当年考核优良的再奖励5万元,鼓励平台继续提升服务企业质量。对经认定的县级、市级、省级相应等级的中小企业(具体参照<永嘉县高质量发展企业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中小企业服务券,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市场拓展、信息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培训服务、财务指导、法律服务等。
二、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第八条 推进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100(含)-500万元的项目给予10%的补助,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5%的补助。单个技改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深入实施机器换人项目。三大产业实际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的补助。单个技改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新产品通过国家、省级鉴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被认定为优秀工业新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第十二条 列入国家、省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按照级别分别给予项目投资额30%、25%的补助,国家级最高补助1000万元、省级最高补助500万元。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软件及软件服务费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类企业(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国家、省认定的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列入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服务于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应用的云服务平台项目(工业云、行业云、中小企业信息化云服务平台和以“产学研用”一体化为特征的平台建设等),在云服务平台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按项目研发(含软件)和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企业购买云服务费用2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际支付使用费30%的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突出发展数字经济。对新招引数字经济企业,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按项目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后2年减半的标准确定)。对于以互联网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支撑开展经营活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对企业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指基础费用,不包括增值服务费)的30%予以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互联网+”示范园区、共享经济平台运营主体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加速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50%的标准确定,最高奖励100万元。重点传统制造业企业与工业设计管理机构合作一年及以上的,且每年实际业务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带动产品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设计服务费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制造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四、加快绿色制造转型
第十七条 企业采用与研发节能降耗技术、设备、工艺、产品的,实际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对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实施高/中费清洁生产方案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制造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
第十九条 对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橡胶、废玻璃、废棉织物、废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其当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第二十条 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并网验收,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通过综合验收的,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千瓦时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居民家庭屋顶光伏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1元的一次性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五、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二十一条 对年进口商品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拥有一种以上进口商品全国总代理的进口龙头商贸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首次获得国际认证的认证费、检验检测费,对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年度服务外包合同离岸执行额达20万美元以上的,每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为我县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成长型小微企业搭建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平台,对参保企业予以保费全额支持,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投保“政府联保”业务以外其他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保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参加省、市、县重点支持展会的,其中县级自办展可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境外重点展可给予展位费70%补助。单个企业参展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明星企业上限放宽至30万元,巨龙及功勋企业上限放宽至40万元。对组织企业10家(含)以上抱团参加重点展会的组织单位,经县商务局备案的,给予5万元补助,每增加5家企业再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引进外商投资项目的,对其年底实际到位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经商务部门年度考核合格的省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服务点机构,给予年度工作经费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展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营销网络等项目,按照年度中方投资总额每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本土跨国公司的企业奖励50万元。境外投资项目位于“一带一路”国家的,奖励标准上浮10%。
第二十九条 对电子商务应用平台B2C网络年销售额(包括跨境电商销售,下同)或B2B网络年销售额分别首次突破1亿元或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对电商销售企业按B2C网络年销售额每300万元或B2B网络年销售额每3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企业全年跨境电商销售额10万美元以上的,每发生一件国际邮包给予3元/件补助,以上奖励及补助每项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入驻市级(或3A级)及以上电商产业示范基地的,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十条 对首获3A级、4A级、5A级电商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六、加快人才资源培育
第三十一条 每年设立100万元企业人才再教育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企业培育、技术创新、开拓国内外市场、节能降耗、信息经济、电子商务、贸易促进等方面培训与交流。
七、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第三十二条 着力提升品牌质量。企业或组织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市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或组织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浙江名牌农(林)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企业或组织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诚信荣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国家部委局、省级厅认定的诚信荣誉按照省级、市级政府诚信荣誉分别给予奖励。企业或组织首次获得浙江省小微企业“成长之星”、服务小微企业“十大优秀机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十大优秀平台”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域品牌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证明(集体)商标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企业或组织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或组织新承担市、县级标准化试点或推广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企业或组织获得中国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或组织牵头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他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企业或组织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5的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若制修订发布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其他团体标准,是代替旧标准的新标准,且有永嘉企业或组织获得过起草标准奖励的,依照本项规定奖金额的20%予以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进一步激励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永嘉县辖区内的,每件给予1.2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事业单位PCT国际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补助。对有效期的发明专利,第3-6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90%,第7年以上的,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年专利授权量达8-10件,且发明专利不低于2件的,奖励6万元;年专利授权量达11-15件,且发明专利不低于4件的,奖励10万元;年专利授权量达16件以上,且发明专利不低于8件的,奖励20万元。凡已获得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奖励的发明专利,不再重复享受单件奖励规定。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专利示范企业备案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
八、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十五条 自2019年起,新认定的规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连续两年在库、且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企业工业总产值比在6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退库再入库企业不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年产值超过3000万元且增速达到50%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第三十六条 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对联合重组、企业以自主创新解决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境内外并购、外商投资、内外贸回归、市场采购贸易等重大项目,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开展的业务活动支出,以及省电子商务专业村(示范村)、新获省级及以上商务荣誉,由县政府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补助。
附 则
一、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永嘉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二、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
三、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除技术改造项目、数字经济项目、“小升规”企业与开拓国内外市场项目(不包括第二十九条政策)外,企业当年度获得的各类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
四、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省级”指浙江省级。“以上”均包含本数。
五、本政策自2019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县工贸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永政办发〔2017〕53号)。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