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