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二十二号
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第322号令)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二十一号)的规定,我局对现有局令、公告以及其它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下列局令、公告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
局长 王景川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废止的局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局长令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九号
二、废止的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六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九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二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四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六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一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三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四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六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一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三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八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四号
17.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二号
18.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六号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1985年4月19日)
2.《关于〈专利代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86年6月14日)
3.《关于涉外代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说明》(1987年11月16日)
4.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通知(1989年12月4日)
5. 《关于处理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6日)
6. 《〈关于处理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1990年7月14日)
7.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执行中国专利局(43号)公告中著录事项变更收取手续费的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