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发服函字〔202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制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7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公共服务司 王宝龙 62083835)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工作方案
大力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的重要部署,是不断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有力举措。为切实做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组织实施,按照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精神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窗口”的总体工作要求,围绕织好织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突出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干部队伍综合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化程度,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需求,更好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更好支持和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突出能力建设,夯实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基础。
1. 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切实加强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干部队伍,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凝聚力量、夯实基础。(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人事司、人教部、商标局、地方知识产权局)
2. 坚持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激发干部队伍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人事司、机关党委、人教部、商标局、地方知识产权局)
3. 着力提升干部队伍综合能力,注重培养干部队伍调查研究能力、改革攻坚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抓落实工作能力,更好发挥干部队伍在综合协调、宣传动员、推广培训等方面的领导、指导、示范等引领带动作用。(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人事司、人教部、商标局、地方知识产权局)
4. 切实提升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对专利、商标有关业务培训,提升干部队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和信息利用能力、服务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能力和支持区域高质量发展能力。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优质培训课程,通过公共服务网实现在线共享。加强局有关部门向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选派人员开展公共服务实践锻炼。(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运用促进司、人事司、人教部、商标局、地方知识产权局)
5. 引导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鼓励支持科研人员、专家学者等专业人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生力军作用,充实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队伍。(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文献部、地方知识产权局)
6. 指导支持专利代办处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调派业务骨干加快业务学习拓展,继续加大专利代办处与局有关部门的双向交流学习力度,支持专利代办处参加局有关课题研究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专利代办处联合开展分区域分类别业务交流和能力提升活动。(责任部门: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初审流程部、地方知识产权局)
(二)加强统一规划,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
7. 编制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顶层设计;规划发布后,及时做好宣传解读,协调推动各项政策措施按计划落实到位。(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战略规划司)
8. 各地要加强统筹规划,建立实施机制,围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明确阶段性发展目标和具体举措,推动“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实现新发展、取得新突破;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制定符合本地经济发展特点的“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规划。(责任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
9. 围绕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完善公共服务网络,拓宽公共服务领域。(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地方知识产权局)
10. 健全完善信息公共服务骨干机构,科学合理布局主干网络,到2021年底,推动实现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全覆盖,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30%。(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地方知识产权局)
11.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专利代办处、专利文献服务网点的公共服务职能,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责任部门: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初审流程部、文献部、地方知识产权局)
12. 鼓励和支持在知识产权市场活跃、需求旺盛的区域中心城市设立专业化信息公共服务机构,构建立体化、多层级的区域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地方知识产权局)
13. 完成在华建设100家TISC首期目标,形成在华TISC网络;新建一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有序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推动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在区域布局、服务类别、服务内容上互为补充,实现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全国一盘棋”局面。(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国际合作司、文献部)
14. 各地要加强对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的指导;组织做好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及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推荐工作,完善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布局。(责任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
15. 以服务创新为主题,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在行动”专项活动,畅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渠道,汇聚特色优质服务资源,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充分释放服务效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为助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地方知识产权局)
16. 各地要组织本地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在行动”专项活动,结合区域特点和当地需求,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协调本地企业主动对接,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
(三)建设统一平台,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
17. 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项目立项建设,推动将“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及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政务信息化规划。(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战略规划司、自动化部、商标局)
18. 加大对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的指导,加强各省市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协作,形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线上线下“全国一盘棋”。(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地方知识产权局)
19. 各地要充分挖掘利用知识产权基础数据资源,结合区域发展需要,建设特色化专题数据库,提供差异化服务,更好支持地区创新发展;探索建设长三角、京津冀、大湾区等跨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推动协同发展。(责任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
20. 加大对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特别是新一代地方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的宣传推广力度,实现各省(区、市)及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平台及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网站链接全覆盖;加大对创新主体信息检索分析能力的培训力度,引导创新主体对各类公共服务产品找得到、学得会、离不开。(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地方知识产权局)
21. 在实现新一代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广东、江苏、山东、杭州地方端面向全国用户开放高级账号申请注册服务基础上,持续推动全国其他地方端开放高级账号服务。(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相关地方知识产权局)
22. 大力加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有效防范网络安全风险。(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自动化部、商标局、地方知识产权局)
23. 各地要建设差异化、特色化的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平台,完善网上服务平台功能,并链接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提升社会公众网上办事体验,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业务“一网通办”。(责任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
24. 加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主动供给,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开放范围,推动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应开放尽开放”,在数据下载带宽增加至100M的基础上,到8月底前,对社会公众新增10种专利开放数据。(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审业部、初审流程部、自动化部、出版社、信息中心)
25. 健全完善欧盟商标查询系统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欧盟商标信息的查询服务。(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出版社)
26. 扩大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共享范围,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节点和网点获取数据的便利性和可及性,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审业部、复审无效部、初审流程部、自动化部、商标局、出版社)
27. 各地要切实增强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开展公共服务的能力,引导和支持本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聚焦区域重点产业,开展知识产权产业专利分析、风险预警分析、发展态势分析等,为区域创新发展提供服务支撑。(责任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
(四)推动统一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28. 深入落实《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加大改革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推动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责任部门:局各部门单位、地方知识产权局)
29. 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统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服务事项,规范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限。(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局其他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
30.持续优化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知识产权指标,更好发挥营商环境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战略规划司、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审业部、商标局)
31.各地要充分运用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知识产权评价结果,针对自身的短板和弱项,持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责任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
32.指导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按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利用指引》等相关要求,优化工作流程,丰富服务内容,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文献部、地方知识产权局)
33.指导各TISC积极实施应用《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服务能力提升指南》《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服务产品和服务指引》,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打造TISC“高级版”。(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文献部、地方知识产权局)
34.在平台建设、系统开发、专题数据库构建中,推广应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数据规范(2020版)》,促进知识产权基础数据标准化、规范化,打通数据共享交换标准规范方面的瓶颈。(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自动化部、商标局、地方知识产权局)
(五)推动统一窗口,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便利化程度。
35.持续推动知识产权业务“一窗通办”,鼓励和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拓展业务服务范围。(责任部门: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初审流程部、商标局、地方知识产权局)
36.支持商标、专利审查协作中心积极开展包括信息服务在内的各类公共服务,助力所在地方及区域创新发展。(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商标局、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地方知识产权局)
37.尚未完成商标专利窗口整合的地区,要加强协调,统筹推进窗口业务整合事宜,力争早日实现“一窗通办”。(责任部门: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地方知识产权局)
38.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设立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多渠道、多方式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业务咨询、维权援助、业务受理等服务,逐步实现“一站式服务”。(责任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
39.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和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政策宣传和基础知识普及等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做好示范引领和推广,引导和支持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和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责任部门: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初审流程部、商标局、地方知识产权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工作实效。要明确落实举措和任务分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要建立和完善好差评机制,努力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满意程度,针对不足及时改进相关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及时、准确宣传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各项举措和服务成效,提升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的认知度、认可度和满意度。
(二)加强统筹规划,强化责任落实。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统筹推进本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有关工作,组织本地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各项工作任务,并于11月底前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落实情况汇总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
(三)加强需求调研,做好分类指导。要深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了解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所想所急所盼,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更好满足创新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要进一步畅通政企政群沟通渠道,探索建立服务对象信息联络员名录,及时了解需求、提供信息、宣讲政策,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精准性和针对性;要着力提升分层分类业务指导能力,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及创新主体等更好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知识产权转化效率,有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发展。
(四)加强经验交流,做好典型推广。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媒体和融媒体等传播功能,以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聚焦》《中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年度发展报告》等交流平台作用,加强宣传推广和交流借鉴,促进本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升;要切实加大各地区间工作协同和经验交流力度,鼓励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竞赛,形成“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