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浙江知识产权在线!
保护知识产权 就是保护创新
《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29 |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背景情况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增加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要求“增加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加强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技信息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能力建设”,《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号)明确“支持高校图书馆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为促进高校创新提供服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教育部进行了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的需求调研工作,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联合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对152所高校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情况进行调研,针对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图书馆、科研三类人员发放调查问卷4346份,回收有效问卷4005份,经过梳理分析,了解了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建设需求,形成了建设框架和初步方案。调研认为,建设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将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

2017年,在调研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教育部拟定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北京、江西、广东分别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了有关高校、地方知识产权局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会签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有关部门持续沟通,经修改完善,《办法》于2017年12月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五章,共二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定位、建设原则、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是由各高校自主设立并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机构,将为高校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的服务,支撑高校协同创新和优势学科建设,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指导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对于工作突出的,经遴选和确认后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并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建设和运行”,规定了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开展的工作,包括收集整理高校知识产权信息、建设维护高校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平台、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建议、重大科研项目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促进高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讲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技能、提供创新活动实践场地和专业指导等方面内容。

第三章“遴选和确认”,规定了申报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主体、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遴选程序等内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名单,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确认发布。

第四章“考核和监督”,要求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并规定了取消称号的情形,以确保建设成效。

第五章“附则”,明确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相关信息的变更需备案,并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

四、工作打算

为贯彻实施好《办法》,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教育部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对《办法》的宣传、解读,推动有关高校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促进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

二是根据《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的指导,适时开展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遴选工作。

三是开发高校知识产权信息课程体系,组织开展分层分类培训,提升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能力。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杭州代办处专利优先审查咨询电话:0571-88917568、0571-86412160 | 技术保障电话:0571-89765202(快速审查和优先审查请打业务电话)
备案序号 浙ICP备 19046660号| 网站标识码:3300000136 |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0565号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IE11或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